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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摘要整理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摘要整理】
📌公布日:民國110.12.1.
📌施行日:公布後6個月
📌立法目的: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 3)
🔺類型1:(§ 3 I)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特定被害人
☑️反覆或持續實行
☑️違反其意願
☑️與性或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
🔺類型2:(§ 3 II)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反覆或持續實行
☑️違反其意願
☑️與性或與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8態樣:
1️⃣監視觀察
2️⃣尾隨接近
3️⃣歧視貶抑
4️⃣通訊騷擾
5️⃣不當追求
6️⃣寄送物品
7️⃣妨害名譽
8️⃣冒用個資
📌防制流程:(§4~13)
被害人報案 ➡️👮🏻警察機關調查、書面紀錄後核發「書面告誡」(不服警察機關決定得於10日內異議)➡️🚫2年內再犯⇢⚖️法院核發「保護令(最長時效2年,得聲請延長)」➡️🚫違反保護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18、19、21)
⚠️跟蹤騷擾➡️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攜帶兇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預防性羈押⬅️持兇器跟蹤騷擾或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
📍跟騷法落實可能產生問題:
⁉️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未有調查期間規定,恐有即時性欠缺疑慮。
⁉️「保護令」聲請以行為人違反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為必要,若警察機關調查後未予核發「書面告誡」,被害人僅能對警察機關之決定表示異議,卻無法透過跟騷法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對特定被害人之跟蹤騷擾行為,以「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為必要,恐欠缺明確性,亦有執行認定困難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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