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中心
看護申請資格與條件
申請外籍看護需:
1.開立巴氏量表評估
| 年齡 | 照護需要 |
|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35分) |
| 滿80歲以上 | 有重度依賴照護需要(≦60分) |
| 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95分) |
2. 長照服務滿6個月
經評估長照等級2級以上,連續使用居服、日照或家托滿6個月,附收據。
3. 失智診斷證明書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為輕度以上,CDR≧1。
二、應備文件
| 聘僱資格文件(擇一) | 巴氏量表/身心障礙證明/長照6個月收據/失智診斷書。 |
| 申請人(雇主)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被照顧者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聘任薪資
| 按月支出 | 26,152~26,819/月 | 薪資20,000 加班費2,668~3,335 健保費1,428 就業安定費2,000 職災保險費56 |
| 按年支出 | 2,900/年 | 諮詢服務費2,000 意外險900 |
申請外籍看護需:
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且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 重度: | 03 平衡機能障礙 05肢體障礙(不限病症) 06智能障礙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09植物人 11自閉症 12精神病 13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15罕見疾病(不限病症) 16先天代謝異常 16染色體異常 |
| 中度: |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 輕度: | 10失智症 |
●為ICD診斷代碼
114/8/1 新制上路
一般案件(免評)
1.年滿80歲:僅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2.70歲以上癌症第2或第3期 患者。
重症案件(免評)
70歲以上,罹患下列血液或淋巴腫瘤之一:
- 急性或慢性白血病(含加速期、急性期)。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 第3或第4期)。
- 惡性淋巴癌或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應備文件:
- 1年內診斷證明書(中英文病名、ICD-10-CM、癌症期別)。
- 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
- 診斷書須註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三、特定血液疾病(免評)
骨髓化生不良症、骨髓增生性腫瘤:
需1年內診斷證明書,符合指定 ICD-10-CM,並合併貧血(血紅素 ≤9 g/dL,累計3次)。
四、重症案件(擴大免評)
1.不分年齡癌症第4期以上。
2.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3.24小時依賴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無改善。
應備文件:
1年內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含中英文病名及 ICD-10-CM)。
被看護者如於 1年內 曾完成醫療或長照專業評估,或曾由家庭看護(含中階技術)照顧者服務,雇主申請時,以最近一次評估結果 判定為一般或重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