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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小訣竅2-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聲請法院查詢配偶財產
最常見的查詢範圍
1.銀行存款
2.股票
3.儲蓄險
4.不動產
5.汽機車
以上的查詢方式大概可以查出對方八九成的財產
但爾偶還是會有例外
有些財產如果當事人沒有事先查證
法院也可能查不到
例如:
1.放在保險箱內的現金跟貴重珠寶名錶
2.私下借款給朋友的債權
3.跟朋友合夥做生意的股份
4.國外存款、股票
5.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
所以
不論現在跟配偶感情是好是壞
多少了解一下配偶的財務狀況
日後萬一要跟配偶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
才不會吃悶虧
換句話說
不想讓配偶知道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上述幾個例外狀況都是很好隱藏財產的方式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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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寫「探視要經對方同意」怎麼辦?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離婚後,如果離婚協議書只寫「探視須經對方同意」、「雙方另行協議」,卻導致一方父母經常看不到孩子,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法院可具體安排固定探視日期、接送地點、電話視訊、寒暑假、節日,以及是否能帶孩子回家過夜。若原本已有法院探視裁定,但因孩子成長、生活安排或父母關係改變而難以履行,也可聲請改定。法院最重視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非父母誰比較有情緒、誰比較不甘心。(司法署)
其中「酌定」與「改定」的區分已依目前司法院公開資訊校正;實務上最重要的是把被拒絕探視的具體紀錄、親子互動與可執行的會面方案整理完整。 -
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3|離婚爭取孩子親權,雙方條件差不多怎麼辦?開庭時主動提出「促進會面交往方案」,提高法官信任感|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離婚訴訟中,若父母雙方在經濟能力、家庭支援、親子關係與照顧能力上旗鼓相當,法院會更重視誰能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以及誰更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維持關係。
爭取親權的一方,可以在開庭時主動提出具體會面交往方案,例如固定探視、平日通話、寒暑假安排、重要節日協調、孩子就學與醫療資訊共享,以及因臨時狀況無法探視時的補償機制。這比單純說「我不會阻止對方看孩子」更有說服力。
扶養費爭議方面,父母離婚後仍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若雙方因扶養費匯給主要照顧者而產生不信任,可討論將扶養費匯入孩子名下帳戶;但應在調解筆錄、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清楚記載帳戶、付款日期、使用方式、重大支出與管理機制,避免日後爭議。
核心原則是:孩子不是父母離婚攻防的工具。能夠在衝突中仍願意維護孩子與另一方父母關係的一方,通常更容易取得法院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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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2|離婚調解時,雙方都想爭監護權怎麼辦?共同親權、主要照顧者與重大事項決策的談判方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