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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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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然在兩三年前丈夫的態度突然變得冷淡,對當事人和女兒們都愛理不理的,並且很常躲在廁所裡講電話不出來,當事人詢問丈夫是否發生了什麼事情,但丈夫也只是冷漠地說她想太多後便不再理採她。

為了弄清楚丈夫到底是怎麼了,於是當事人看了丈夫的手機,發現丈夫的手機內容充滿了與S姓女子的曖昧簡訊,訊息裡兩人還以夫妻相稱,而S女甚至要求丈夫提供金錢及扶養她…..,更誇張的是當事人還發現的丈夫有在其他社交軟體開分身帳號,而該分身帳號內的照片皆是丈夫與S女出開心出遊的親密合照。

當事人發現丈夫外遇的事情後頓時感到晴天霹靂,隨即找丈夫與其對峙,丈夫一開始先是支支吾吾地否認,但後來發現當事人已經看過他的手機,自己無從抵賴時,便立刻惱羞成怒的以言語羞辱當事人,並逼迫當事人離開現在居住的房子讓S女搬進來。當事人不從,便遭丈夫徒手壓制於沙發上,並出言恐嚇要殺死當事人,當事人嚇得趕緊掙脫丈夫拘束,逃離現場,並於後趕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下來後,丈夫為誘使原告撤回保護令,於是便假意悔改聲稱要回歸家庭不再與S女連繫,央求當事人原諒。當事人也心軟原諒了丈夫,並要求丈夫不得再與有任何的往來。然而不到一個月,丈夫便故態復萌,重新與S女修好,並帶S女至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外縣市的汽車旅館住宿。丈夫甚至變本加厲,毫不避諱地直接將通訊軟體LINE之大頭貼照片更換成自己與S女相偎的親密合照,還多次趁著當事人不在家時帶S女回家、過夜,弄得周圍的鄰居人盡皆知。

當事人本來想說夫妻一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息事寧人也就算了,但兩人的行為越來越誇張,親密的行徑也越來越不遮掩,讓鄰居們都看不下去了,直接於社區的LINE群組中提醒丈夫,請他就算要養小三養也的低調一些,不要影響社區的風氣和形象。

此事件讓當事人的身心深受打擊,回想自己發現丈夫外遇後這半年多來,自己不斷的隱忍退讓不但沒有讓丈夫和S女收斂,反而讓兩人更加猖狂,故憤而以丈夫和S女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案件分析:
1.配偶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是屬於法律上的權利,故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5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本件法院判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應依上開規定,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原告與被告S女原為友人,被告S女利用參加原告與同案被告共遊之機會,接近認識同案被告即丈夫後而與之發展婚外情,已有不該,且被告二人獲原告宥恕後,竟不思感激自律,於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被告二人交往後,猶繼續交往,且期間逾半年以上,使原告深陷巨大痛苦,最終認定被告等二人應賠償予原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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