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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共有物分割」:從共有種類到遺產分割|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
一、共有的種類
民法上的「共有」主要分為兩種型態:
1️⃣ 分別共有
指數人共同擁有同一財產,但每個人所擁有的比例已經明確劃分。這個比例稱為「應有部分」,俗稱「持分」。
例如:甲、乙共同買下一間房子,各占二分之一,即為分別共有。
2️⃣ 公同共有
則是數人共同擁有同一財產,但權利無法依比例區分。每個共有人對整個共有物都享有完整的權利,並不存在個別的「持分」。
常見於繼承遺產未分割前的狀態,即繼承人對全部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二、分別共有
原則: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三、例外:不能隨時分割的情形
1️⃣ 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例如大樓中的電梯、樓梯間、管道間等公共設施,性質上無法分開使用。
2️⃣ 契約約定不分割期限:
共有人間可以約定暫時不分割,但期限有限制:
一般共有物: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共有不動產且有管理約定者:最長不得超過30年。
若超過上述期間,法律會自動縮短為法定最長年限。
此外,若有「重大事由」存在,即使有不分割約定,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四、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當共有人想分割共有物時,優先由協議方式處理。
若協議不成,依民法第824條,法院可依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裁定分配,方式如下:
1️⃣ 以原物分配:
將共有物直接分給各共有人所有。
2️⃣ 變賣分價金:
若原物無法公平分配,可變賣後分配價金。
3️⃣ 部分分配、部分變賣:
部分物件可直接分,另一部分變賣後再分價金。
若共有人有人未能依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法院得以金錢補償。
五、涉及多筆土地的分割
若共有人擁有數筆不動產,共有人完全相同者,得請求「合併分割」。
部分共有人相同且土地相鄰者,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也可請求「合併分割」。
但若法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仍可分別分割。
六、公同共有與遺產分割
公同共有存在期間,原則上共有人不能單獨請求分割。
但民法第1164條另明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此處的「得隨時請求分割」,應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
使繼承人之間的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並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