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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契約雙方負有協力的義務】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
【契約雙方負有協力的義務】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原告與當事人(被告)商議,表示想請當事人(被告)忙幫忙他製做一個程式軟體,並與當事人簽立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金額、雙方彼此的義務、軟體完成時間、違約金……等事項。
然而因為製作軟體程式的過程需要當事人(被告)和原告彼此間不停地討論、協調、整合,更時常需要雙方彼此互相的配合;但因為雙方的想法不同,對於彼此就事務處理範圍也有不小的分歧,因此需要大量時間成本來進行溝通,進而造成該程式軟體無法在契約規定完成的時間內完成,故原告憤而發函給當事人(被告)表示解除契約,並向法院提告要求當事人(被告)給付違約金。
📌案件分析
- 契約之解釋不應拘泥於文字,應視立約時真意為主:
- 法院判決:
👉雙方訂立契約,可視為雙方已完成該契約為最終目的。又觀雙方訂立契約之內容,從而判定原告就系爭工作之完成,負有提供企劃資料…等協力義務。而所謂企劃資料之範疇,不僅僅只是提供概念性的想法而已,其內容的細節規畫亦屬於企劃資料的範疇內,始符合兩造締約之真義。
經查,就本案案件事實及參照相關證據、證人證詞…等調查資料,顯示原告並未按時提供被告系爭程式軟體之完整企畫資料,亦無協助被告按時完成工作進度,致使被告無法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該程式軟體,屬原告未履行協力義務之責,與被告無涉。
又因被告就債之履行尚未陷於給付遲延,且系爭工作尚未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則原告自行解除契約並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顯屬無據。故原告解除契約和請求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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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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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民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律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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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