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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偽造文書等不起訴】
當事人與哥哥之間素來不睦,並在母親過世後有財產糾紛,當事人時常傳送訊息要求哥哥返還侵占之財產,不料哥哥卻對當事人提起偽造文書、恐嚇、違反保護令等刑事告訴。
📌案件分析
👉偽造文書:哥哥認為母親遺囑內容過於偏袒當事人,便質疑當事人偽造母親的遺囑,對當事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然而當事人於母親擬定遺囑時根本不在現場,也對於母親遺囑內容一無所知,為了自證清白,當事人聲請傳喚舅舅為證人,證明遺囑是母親生前親自撰寫,並有舅舅與舅媽在場做見證,地檢署便認定偽造文書不起訴。
👉恐嚇危安:因哥哥不顧母親遺囑之內容,侵占母親遺留之不動產,並拒絕與當事人聯絡。然而當事人不懂法律規範,不知如何以法律程序主張自己權利,僅得不斷傳送訊息給哥哥,並於訊息中提到「要先嚇死你,再玩死你」等語,才會遭哥哥提起恐嚇的告訴。然而當事人並未說明具體加害告訴人的何項權利,也未說明要以何方式實行,亦可能代表當事人要尋求法律途徑等合法之管道。所以僅憑當事人氣憤而口出惡言,難認為惡害通知。
👉違反保護令:當事人哥哥曾聲請保護令禁止當事人騷擾,但當事人於保護令核發後仍不斷傳送訊息給哥哥,哥哥便提告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然而經律師翻閱相關資料發現雖然保護令生效日期是在6月,但當事人於7月才經員警告知保護令一事,所以當事人於6月份傳送簡訊之行為,並不違反保護令。
👩💼律師的話
通常刑事被告須經過警詢筆錄、地檢署開庭偵查等繁雜的訊問程序,每一句話皆會被記明筆錄,如遭檢察官或告訴人發現有前後矛盾之處,則成罪機率將大大提升,故建議有刑事案件遭以被告身分傳喚時,應委請律師到場協助辯護,以爭取最有利之處遇。本件雖然哥哥提告之法條繁雜,但經由律師協助當事人釐清案情,逐一蒐集有利之證據,並對於不利之證據作答辯後,最終三項罪名皆取得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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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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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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