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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出租房屋給被告,當約定租約到期時,被告卻拒不搬遷,當事人以存證信函催促被告返還房屋,被告仍置之不理,當事人不得已僅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案件分析
  1. 租約已經終止,被告應該將房屋返還給當事人:
👉除了兩造簽立的租約有約定「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之外,依照民法第455條、767條第1項當事人都可要求被告返還房屋。
  1. 租約終止之後,被告仍然沒有返還房屋,是為無權占有,當事人可以要求被告給付自租約終止起至返還房屋止,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租約終止之後,被告還在使用房屋,便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當事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第179條的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無權使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利益。
  1. 被告未依約定及時返還房屋,應給付違約金給當事人:
👉兩造租約約定「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所以當事人得以向被告求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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