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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甫成年之男子於社群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之女子,兩人相談甚歡,時常互相分享生活點滴,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交往期間以視訊方式進行裸聊(裸露身體聊天),但男子卻在裸聊過程中,於女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竊錄女子裸聊的視訊畫面。後來雙方發生爭執,女子開口提分手時,男子便以竊錄的影片威脅女子,並恐嚇如果分手就要把女子的影片散布在網路上,女子因為害怕影片遭散布會拖累家人而服藥自殺,幸好經過師長發現送醫治療恢復健康。
📌案件分析
- 男子偷偷攝錄視訊畫面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功能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刑法第235條第2項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等罪嫌。
- 男子威脅要散布影片已經觸犯刑法恐嚇罪,因女子未成年,所以男子的罪刑另外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適用,從一重處罰。如果女子是成年人,則男子僅會有刑法的問題,但是因為女子未成年,所以男子的行為除了刑法可以處罰之外,另外還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適用。
- 而男子1個攝錄的行為同時觸犯2個以上的法條、1個恐嚇行為同時觸犯2個以上的法條,法律上為了避免重複處罰被告,只會針對一個行為選一個最重刑來處罰,所以男子的偷拍以及恐嚇會各別被判罪刑,且觸犯兒童及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部分,最重將會面臨10年的有期徒刑。
- 但若及時委任律師介入,並配合為緊急適當之處理,可將風險降到最低,成功替當事人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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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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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民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律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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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