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對方拿著當事人簽發之票面金額200萬元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當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表示這是他將現金交由當事人保管所立的本票,對方當下也有交付現金給當事人,但當事人至今仍未將現金返還對方,所以對方才提起強制執行。惟當事人稱曾於對方開立之手機店擔任店長,經營販賣手機殼等商品,後來當事人因生涯規劃而提出離職,對方脅迫簽立本票,以擔保當事人擔任店長期間販賣有侵權之虞商品之共同責任,如果不從則不許離職,當事人不得已才簽立本票。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繕本送達主張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且系爭本票並無填載到期日,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自發票日起算3年因時效而消滅,故對方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又兩造間自始即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當事人亦無須負票據責任,起訴確認系爭本票對當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對方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當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案重點是什麼?
- 當事人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銷?
- 本票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 雙方間是否有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
🔎案件分析
- 當事人不得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
- 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
- 雙方間並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
-
【成功案例:被害人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仍有機會透過民事訴訟拿回損失的金錢】板橋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法律諮詢
當事人因加入了詐騙投資群組,導致被詐騙集團騙了不少錢,而當事人向警方報案後,在檢警單位的調查下,終於抓到了收款帳戶的所有人,而當事人也藉此機會,以收款帳戶所有人為被告(下稱被告),向對方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
-
【成功案例:詐欺人頭帳戶】板橋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上訴並不當然要爭執犯罪事實,可以僅對於量刑提起上訴。
此案為人頭帳戶原審判刑過重,故建議上訴爭取量刑,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陳現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且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 -
【成功案例:詐欺損害賠償】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當事人因加入了詐騙投資群組,導致被詐騙集團騙了不少錢,
然被害人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仍有機會透過民事訴訟拿回損失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