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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對方拿著當事人簽發之票面金額200萬元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當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表示這是他將現金交由當事人保管所立的本票,對方當下也有交付現金給當事人,但當事人至今仍未將現金返還對方,所以對方才提起強制執行。惟當事人稱曾於對方開立之手機店擔任店長,經營販賣手機殼等商品,後來當事人因生涯規劃而提出離職,對方脅迫簽立本票,以擔保當事人擔任店長期間販賣有侵權之虞商品之共同責任,如果不從則不許離職,當事人不得已才簽立本票。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繕本送達主張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且系爭本票並無填載到期日,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自發票日起算3年因時效而消滅,故對方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又兩造間自始即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當事人亦無須負票據責任,起訴確認系爭本票對當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對方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當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案重點是什麼?
- 當事人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銷?
- 本票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 雙方間是否有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
🔎案件分析
- 當事人不得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
- 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
- 雙方間並無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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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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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民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律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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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