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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夫妻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兩造因故離婚後,雙方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本案爭點是什麼?
- 究係由父親或母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得主張之探視權利如何行使?
- 未獲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之一方所需負擔之扶養費如何計算與支付?到期未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法院的看法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親單獨任之:
- 酌定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免兩造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事衍生爭執,自有酌定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之必要。
- 母親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必要,爰命為按月給付定期金,又為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若母親有一期未給付,則其後五期視為到期,亦即需一次給付後面五個月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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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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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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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