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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仲裁請求返還工程款案件】
【本所當事人發包工程作業與對造。惟相對人並未按期完成施工進度且溢收款項,我方因此聲請仲裁,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獲全部勝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 本件工程於107年底由主管機關核准開工,依雙方契約約定原應於12個月內完工。惟因相對人工程延宕,於是雙方於109年4月底另為協議,約定相對人應於109年6月底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8月中交屋,有相關文書可證明。然至本所當事人委請律師聲請本件仲裁時,此項工程仍未完工且處於停工狀態,經本所當事人於109年8月底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催告,仍未履約。
- 因此本所律師於110年12月於催告相對人仍未履約後,於仲裁程序中,以書狀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返還本所當事人已付款但相對人尚未施作的款項約500萬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本金及遲延利息,獲判全部勝訴。
📌本案爭點是什麼?
本件工程屬於總價承攬(俗稱統包)抑或是實作實算?
🔎仲裁庭的看法
- 本件工程為總價承攬(又稱統包),非實作實算。
👉另從雙方之契約草擬人和相對人之代理人之陳述可知,「該工程為總價約2000萬的承攬契約,不須報價,除超出合約預算的材料或有追加工程,才會額外報價」;「不要寫這麼細項,我整個幫你做到好就是這個價格,包括:拆、清運到後面的使用執照下來。」 由此可知,本件工程為總價承攬而非實作實算。
- 聲請人已付款項已超過實際工程進度。
👉惟本件實際工程並未完成、尚處於停滯狀態,由證物內無施作的工地現況照片即可知悉。因此可認定,聲請人已付款項確實已超過實際之工程進度。相對人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金額總計約為500萬元,該部分金額為溢領。
- 溢付款項因契約之終止而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聲請人於仲裁程序中以書狀終止契約後,相對人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領未完成之工程款項,因此聲請人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500萬元及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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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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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民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律師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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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台北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法律諮詢
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