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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請求分割共有物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當事人雙方原為男女朋友關係,男方交付金錢與女方一同出資購買汽車,後因分手,請求女方分割共有物】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當事人與對造原為情侶關係,同居一處。男方曾交付其信用卡予女方購買汽車,雙方皆有出資,另將汽車登記於女方名下。後因雙方失和,分居後,女方同時將租屋鑰匙及汽車開走,造成男方困擾,因此委請律師提起民事分割共有物即車輛之訴訟。
 
📌本案爭點是什麼?
情侶於交往期間交付金錢予對方購買汽車,並登記於對方名下,作為雙方代步工具。分手後,請求對方返還,此種關係究為贈與、借名登記、共有物之分割抑或是返還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名詞解釋
1、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是指當事人之一方不求報酬的將財產給與對方,並經對方允受的一種契約。
 2、借名登記: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實務上,類推適用關於民法委任之規定。亦即,借名人及出名人皆有共識達成此項委任關係。倘若出名人並不清楚對方之財產為何登記於其名下,則借名登記關係不成立。
3、 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分割共有物,由共有人協議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則採變價分割(將共有物賣掉的價金,依比例分給各共有人)或將原物分配給其中之共有人,取得所有權之人,將原物分割時之價值,以金錢補償之方式給予未受分配之人,以視公平。
4、返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是指他方無法律上之利益而受有利益,致請求權人受有損害者,得於他方所受利益之範圍內,請求返還
 
🔎法院的看法
  本案中,根據雙方的對話紀錄可知,該輛汽車部分由男方之信用卡支付、部分由女方支付,並登記於女方名下,應屬於雙方共有,故經兩造商量後,由女方取得該輛汽車,並依折舊後(分割時)之價金,給付與男方,成立本案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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