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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對方主張被本所客戶騙感情騙錢屬侵權行為,成功為客戶答辯,對方起訴、上訴均遭駁回,本所客戶無庸返還所受領之金錢】
📌判決結果:對方之起訴、上訴均駁回
🔎事實經過
本所當事人和對方原為情侶關係,對方主張本所當事人謊稱要結婚,所以陸續給了本所當事人聘金、金飾及首飾等,交往期間還幫本所當事人代墊房租、提供學習美甲的費用,惟兩人婚事遭家人反對,本所當事人避不見面後,對方即認為本所當事人是以結婚為由騙取金錢及財物,因而提告。
🖋訴訟過程
對方主張本所當事人在交往期間以要結婚為由騙取金錢、財物,律師則為當事人答辯,主張兩人雖有交往,但實際上沒有結婚共識,更遑論有聘金之具體金額,而就對方代墊的房租、送的金飾和首飾,是對方贈與給當事人的,且交往期間相互送禮物或支出生活費用也屬常見,在當事人沒有剝奪、限制或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對方的意思決定自由的情況下,在法律上即難謂有侵害對方的權益。
👩⚖法院心證
法官審酌雙方主張後認為,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在交往期間討論未來是否有結婚規劃是很常見的事,不能因為之後分手了就認為是詐欺行為,而且在兩人交往期間,對方其實和他人有婚姻關係存在,但我國民法禁止重婚行為,所以在對方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也很難想像兩人已有結婚共識,況且如果如對方所言,兩人有結婚共識甚至準備舉辦婚禮,按常理應會寄發喜帖、拍攝婚紗照等行為,但對方也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其說詞。
而就金飾、首飾或其他為本所當事人代墊的錢,對方除了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其確實有交付給本所當事人外,法官也認為,即使對方真的有交付財物,但情侶之間互相送禮或有金錢往來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借貸也有可能是贈與,如果對方要主張是被本所當事人欺騙才交付金錢和財物的話,仍要證明有因果關係存在。
除此之外,對方在得知本所當事人的家人反對結婚,且因此無法舉辦婚宴後,應已可以想見兩人無法結婚,卻仍陸續將本所當事人學習美甲的課程費用匯給本所當事人,法官因而認為對方不是因為騙婚而交付財物的。
綜合以上事由,對方之起訴及上訴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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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妨害自由】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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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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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