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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判決!】
判決結果➡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實經過
本所當事人是本件原告,某天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寄來的裁定書才知道被告拿了一張不是原告簽發的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受執行,故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原告回憶起當時因為被告要教原告投資技巧,所以在被告要求下原告簽了一份保密契約書,被告接著又稱為了教原告投資,要轉帳10萬元到原告銀行帳戶,但原告未曾有簽屬過其他文件給被告、亦未曾有其他金錢糾紛。
👨⚖訴訟過程
被告在開庭時主張是原告跟被告借200萬,約定先轉帳10萬元給原告,再以現金交付190萬元,並簽發本票和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給被告,但被告沒有辦法證明本票上面是原告親筆簽名,而且交付本票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為借錢、贈與等原因,被告除了需要證明與原告間有達成借貸的合意以外,也要證明本票是原告簽發的才可以。
被告並提出一份最後一頁有原告簽名的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但原告當時只有簽一份保密契約,並沒有簽過被告所說的借款契約,且比對原告手裡有的保密契約發現契約中上的⬇
🔸騎縫章印文對不起來
🔸墨色沒有連續
🔸墨色也不一致
所以該份契約書的前後頁有不連續的可能,代表這可能不是同一份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最後一頁有原告的簽名,也無從認定原告當時簽名的契約和被告提出的契約是同一份。
除此之外,被告提出的借款約定暨保密契約書內,關於200萬借款該如何交付,和被告開庭時陳述的交付方式也不相同,基於以上種種,法院最後採信我們的主張,認為原、被告間沒有消費借貸關係,所以被告不得對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小編貼心小提醒✅
重要的契約還是建議蓋上騎縫章,因為騎縫章是判斷整份契約中前後頁都是否連續的關鍵之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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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違犯妨害自由案時因有人頭帳戶案之前科紀錄,所以無法宣告緩刑;而當事人所涉犯的妨害自由案件,因行為人為三人以上,為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此法定刑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此一來將導致雖當事人所涉犯情節最輕,然因無法緩刑而須入監服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給予當事人六個月之刑度,使當事人雖不得易科金,仍可易服勞動服務,如此毋庸入監服刑,可在外好好反省並照顧罹癌之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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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丈夫自年輕時相愛並結婚,婚後兩人育三名女兒,夫妻間雖偶有爭執,但通常也很快就會和好,感情一直算是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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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猖獗且手法一直推陳出新,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當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