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孫生:「我當下沒有感受到她有任何不舒服」為何還成立性騷擾? 成立性騷擾罪的關鍵要件是什麼?
網紅反骨男孩孫生於2024年7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時,竟在店外抽菸期間多次拍拍打及觸摸女性友人臀部,四後遭法院判決性騷擾罪成立,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如何成立性騷擾,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 孫生性騷擾案
網紅反骨男孩孫生於2024年7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時,竟在店外抽菸期間多次拍拍打及觸摸女性友人(下稱「A女」)臀部共計約14下,即使A女閃避後仍不斷觸摸,甚至不讓A女離開。孫生雖辯稱:我內心沒有性騷擾的意思,我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然一審法院根據監視畫面與對話紀錄,認定孫生性騷擾罪成立,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下稱「本案」)。
2. 是否成立性騷擾,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我們可以把性騷擾的要件拆成下列3者,並簡單介紹法院的判斷標準:
(1) 客觀上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按最高法院的見解,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參照)。 是說,孫生有觸摸他人臀部共14下,是客觀事實雙方都沒有爭辯,但關鍵標準在於這個舉動有沒有引起他人不舒服感受。因此,性騷擾罪特別之處在於,雖然討論的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但客觀要件是否成立,會取決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 主觀上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的故意
也就是說,孫生是不是有意的要觸摸、拍打他人臀部,如是不小心觸碰到的,那最多是過失,因而不罰。
(3) 主觀上有性騷擾之意圖
刑法上的「意圖」要件和「故意」要件不同之處在於,意圖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形成犯罪的想法與計畫即可,不要求客觀上有對應的行為或結果存在。白話文的意思是,意圖要件的成立,比故意要件來的更寬鬆。
至於法院實務上判斷是否存在有「性騷擾意圖」,除參酌客觀事實為推論以外,多會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對於「性騷擾」的定義為判斷: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3. 本案判決結果
綜合上述說明可知,是否成立性騷擾,關鍵會在於客觀的證據是否足夠顯現出行為人的突襲觸摸行為帶有性暗示,會令被害人感受到不舒服。
本案法官認以,孫生雖辯稱:「我內心沒有性騷擾的意思,我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然綜合客觀證據資料,孫生突然觸摸對方臀部10下後,A女已有移動腳步、轉身閃躲遠離孫生之防衛反應具體行為,孫生仍再繼續拍打及觸摸A女臀部計4下。故A女已經感受到不舒服後,孫生仍繼續觸摸對方臀部,顯有性騷擾之意圖與故意,因而成立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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