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案 董事長吳東昇是否要負責?
關於日前台中新光三越發生氣爆案,目前釀成4死逾30人輕重傷,究竟新光三越董事長吳東昇是否須為民眾傷亡之結果負刑事責任?
1.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案
2025年2月13日,台中新光三越發生氣爆案,目前釀成4死逾30人輕重傷,爆炸原因疑似為粉塵爆炸或因排拆瓦斯管造成瓦斯外洩,仍待調查。然究竟新光三越董事長吳東昇是否須為民眾傷亡之結果負刑事責任。
2. 可能起訴之罪名
(1) 刑法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關鍵法律爭點:
(1) 吳東昇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因為被起訴的犯行可能是吳東昇身為公司董事長,此一身份在法律上會不會建構保證人地位而成立不作為犯行,會是重要爭點之一。
「保證人地位」包括監督特定危險源之義務,吳東昇因為屬於管理階層自然具有保證人地位,而有防止、監督建築施工安全之保證人義務。(2) 分層負責制度所以免責?
吳東昇雖然身為董事長具有監督義務,但若因為公司社友完善的分層負責制度,所以相關監督、維護施工管理事項理應會由現場實際執行者或直接主管負責,就無法推斷吳東昇有疏於檢測、監督、維護的過失存在。
(3) 是否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若縱使吳東昇有落實確實的指揮監督責任,或有經現場主管層層通報,但仍然無法阻止氣爆的發生的話,就有機會被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不負刑事責任。
P律師推測關於吳東昇有沒有遵守公司內部規則層層監督,是否有符合相關法規依據(如瓦斯管線設置、裝修等安全控管的法規命令)盡到注意義務,以及就算盡了注意義務,有沒有辦法避免氣爆結果的發生,會是將來檢辯雙方攻防的主要重點。(4) 沒有預見可能性?
如再怎麼小心仍無法預見與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就會因為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過失犯。
因此依照工程專業及慣例判斷,若未來不可避免地會因管線腐蝕、老舊等原因而發生問題,而吳東昇若非最初之施工、查驗人員,自然無從得知管線竟會以此方式施工,吳東昇極有可能沒有預見可能性。4. 結論
吳東昇是否需負刑事責任,取決於他是否確實履行監督義務。若公司有完善的分層管理機制,且事故發生超出其可預見之範圍,即有很大可能不需負責然最終仍待司法調查加以釐清。
-
海神之亂!COMEBUY遭商標蟑螂提告侵權
發佈日期:2025/06/03
知名手搖飲品牌COMEBUY因使用「海神」作為茶飲品名,遭擁有「海神」茶葉商標的原告提告,求償逾2,300萬元並波及全台約140家加盟店… -
檢方意外搜得王大陸打人影片,蒐證方式是否合法?
發佈日期:2025/03/08
檢方在偵辦王大陸閃兵案時,意外在其手機內發現教唆毆打司機的影片,並探討其蒐證是否合法。檢方查扣手機需依法院搜索票或當事人同意,但即便如此, -
孫生:「我當下沒有感受到她有任何不舒服」為何還成立性騷擾? 成立性騷擾罪的關鍵要件是什麼?
發佈日期:2025/02/17
網紅反骨男孩孫生於2024年7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時,竟在店外抽菸期間多次拍拍打及觸摸女性友人臀部,四後遭法院判決性騷擾罪成立,判處5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