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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竟對父母不聞不問,父母可以撤銷贈與嗎?
有時候年邁的父母將房產贈與給成年子女後,但卻發生贈與後成年子女態度轉變,不再孝順父母、拒絕扶養父母的情況,此時年邁的父母該如何是好?可以把已經贈與出去的房產要回來嗎? 有關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後,父母要如何撤銷贈與,大致上有兩個法律條文可以適用,一個是民法第416條,另一個是民法第412條第1項。
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若子女於受贈與房產後不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依照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贈與,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父母必須於知道「子女不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因為一時心軟超過一年時效都沒有行使撤銷權,那父母之後就無法再行使撤銷權來主張撤銷贈與了。 另外,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父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之時,雙方有約定子女受贈房產後每月應給付扶養費給父母,當子女違反約定沒有給付扶養費給父母時,父母即可依此份「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及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房產之贈與。而不會有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的限制,而父母子女間的「附有負擔(給付扶養費)之贈與契約」不限於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若雙方僅是口頭協議也是成立「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
最後,雖然父母子女間的贈與行為大部分都是口頭約定,很少以白紙黑字的書面來記載贈與的內容,但為了以免日後口說無憑,以法律的角度還是建議盡量以書面白紙黑字詳細記載雙方有關贈與的約定事項,以免日後還要在法庭上花費許多時間跟力氣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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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必逐句反駁對方。真正影響勝敗的,是當事人能否掌握法院正在審理的爭點,並以重要事實、證據及法律理由說服法官。對於與案件無關的辱罵、煽情或重複內容,可以簡短回應;但涉及請求成立、抗辯、舉證責任及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主張,仍應明確爭執。尤其在民事訴訟中,對重要事實未表示爭執,可能產生自認或視同自認的風險。開庭時應專心聆聽法官的提問,依照「結論、事實、證據、法律意義、具體請求」的順序回答,才能把力氣用在真正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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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值得提告嗎?告第三者或外遇配偶前,先用這個二分法判斷|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是否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先看自己的主要目的:
如果要的是公道、責任追究,以及在勝訴後由法院判決認定外遇事實,且已掌握充分合法證據,通常可以積極評估提告。
如果期待的是巨額精神慰撫金,就應先評估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以及律師費、裁判費、蒐證費與時間成本。
侵害配偶權沒有固定賠償行情。提告前應確認婚姻是否仍存在、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外遇行為是否達情節重大、證據是否充分合法,以及是否仍在兩年請求權時效內。
最重要的不是先問「可以告多少錢」,而是先想清楚:自己要的是金錢、公道、停止外遇關係,還是為後續離婚及婚姻處理保留正式的司法紀錄。 -
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4|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第三者否認照片是本人怎麼辦?可請法院命本人到場訊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若第三者委任律師否認徵信社照片中的人是自己,原告可以向法院具體說明:被告身分是否為照片人物,是案件重要爭點,請法院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命第三者本人到場接受訊問。
法院若命第三者本人到場,而第三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以連同照片、影像、對話紀錄、行程資料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第三者是否就是照片中的人。
但法院是否命第三者本人到場,仍屬法院職權;第三者未到場也不會當然敗訴。原告最重要的工作,仍是把照片、影像與其他旁證整理成可供法院快速比對、互相印證的完整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