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上億家產訴訟,阿寬姊逆轉一審敗訴判決,在二審打贏勝戰的關鍵是甚麼?】
今天借由這個新聞來介紹其中一種各位可能比較不常見的立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的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但是有些人是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哦!本事件出現爭議點的身分就是「受遺贈人」,如果今天你是受遺贈人的話是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其他規定請各位查一下民法第1198條)
這樣看似簡單的規定,為甚麼在阿寬姊的案件中一審認為代筆遺囑無效,二審卻認為有效呢?
原因在於這個遺囑人的遺囑裡面有提到:「‧‧‧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二十‧‧‧‧‧‧‧‧‧‧‧‧‧‧‧。」
然而其中三名見證人中的兩個見證人,陳羿彣、謝雅玲,剛好是
漢星公司員工呢!!!!!所以爭議點就在於陳羿彣、謝雅玲這兩個人究竟算不算是「受遺贈人」呢?
🤜一審法院認為
既然陳羿彣、謝雅玲是漢星公司員工,代筆遺囑裡面有提到說要給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二十,那麼陳羿彣、謝雅玲當然就是「受遺贈人」啊!!!所以這兩個人是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一審法院才會認為這份代筆遺囑是無效的。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除了訊問陳羿彣、謝雅玲這兩位有爭議性的遺囑見證人,也問了另外一位也是此事件的遺囑見證人護士,二審法院認為三個人的供述還有提出的文書資料,都足以證明遺囑人在製作代筆遺囑的過程中,確實有口頭提到「不會將財產分配給陳羿彣、謝雅玲」的意思,那麼細究遺囑人的真義,遺囑內容的受遺贈人「漢星公司員工」,當然就不包含陳羿彣、謝雅玲這兩位,那麼陳羿彣、謝雅玲當然就「不是受遺贈人」,他們當然就可以是遺囑見證人,所以二審法院逆轉一審判決,改判遺囑有效!!!!!!
😍😍😍看到這邊有沒有覺得人生如戲涉關天價的財產竟然是糾結在這個看似小細節的問題上!!!!所以說現在想要立遺囑的你,趕快把錢全部遺贈給我!!!!!!!!開玩笑的,立遺囑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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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寬姊妳還缺兒子嗎我保證會乖
#所以說埃及跟這個新聞有甚麼關係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91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