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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當遺產管理人,結果差點破產?】
大意是:
某資深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卻遭國稅局罰鍰上億
自己當初看到這篇新聞也覺得實難想像
原來同道口耳相傳的別當遺產管理人是真的?
這頓時激發我對事件後續如何解套的好奇心
也因此找到以下這則財政部函釋:
標題: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函令內容:
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財政部100/05/03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 號令)
以上函釋的意思簡單說,假如遺產管理人很不幸被處罰鍰,被強制執行了,行政執行署也不能把手伸到遺產管理人的口袋掏錢。
至少表面上看,遺產管理人不會因爲一時熱心而破產了。
可喜可賀
不過,函釋其實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
比較像是財政部自己給自己一個臺階下
試想,
如果行政執行署決定鐵了心不參考上面的函釋
法院也認為函示內容與法律文義不符怎麼辦?
所以如果問我會不會想當遺產管理人?
我只能說,要傷害自己有很多其他方式

【圖文不符】圖為京都伏見稻荷大社的狐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