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車禍對方只肯賠醫藥費,我還能要什麼?】法律顧問推薦,台北法律顧問推薦,大安區法律顧問推薦
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根據《民法》第184條至195條,車禍加害人除了承擔醫藥費,還應賠償「一切因此發生的損害」。這包括:
• 因療養、交通所生費用(如交通費、看護費)
• 休養期間工作收入損失(需提出薪資證明)
• 精神損害,可請求精神撫慰金(尤其是骨折、傷疤、失能)
📌 該怎麼主張?
1. 如果有受傷,建議要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至警局或是管轄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使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日後檢察官如果有起訴,就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 保存所有醫療收據、出院證明、X光影像
3. 請公司出具薪資損失證明(或調薪異動資料)
4. 整理 LINE 對話、事故紀錄等作為證據
若對方態度消極,建議透過交通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你受的傷不該只用收據衡量,法律支持你要得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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