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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 宜蘭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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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秘法字第1060063466B號 令 |
法規體系: | 社政 |
圖表附件: | 宜蘭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辦法.pdf |
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 |
第 2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 一、列冊低收入戶死者之親屬。 二、列冊獨居之低收入戶,死亡後無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協助辦理殮葬之人。 |
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列冊低收入戶第三款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
第 4 條 | 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之戶籍 一、喪葬補助申請表。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謄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影本。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六、具領收據正本。 |
第 5 條 | 本縣鄉(鎮、市)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七日 |
第 6 條 | 已依本府相關規定申請喪葬補助或救助者,其補助額度優於第三條標準者,不 |
第 7 條 | 申請喪葬補助者,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受領本項補助時,應追回已領款 |
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文章出處: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