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代收代送也該判 15 年起跳嗎? 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
【憲法出手,終於鬆綁?】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對毒品刑度化之突破

黃小姐(化名)協助男友接聽電話、交付包裹三次,
共收取 $5,000 元車馬費,
並未參與策劃、也無組織背景。
法院認定其非主謀、配合度高,
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定罪,
即使援引【#刑法第59條】減刑,
仍判處 15 年 3 個月徒刑比男友還重。

林先生(化名)幫忙兄長交付 0.45 公克摻糖海洛因獲得 $500 元。
無前科、未涉毒品交易、僅交付 ,
卻同樣被依本條文判處 15 年 2 個月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分毒品量、角色、是否牟利,一律從重。
即使援引【#刑法第59條】仍不得低於 15 年,
導致裁量空間極限。

大法官認為:
對情節輕微案件仍強制重刑,
違反: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因此作出以下宣告與指示:
.部分違憲:不符憲法基本權利。
.補充量刑彈性:法院可在【刑法第59條】外,進一步酌減至法定刑度二分之一。
.鼓勵修法:納入「有期徒刑」,並依毒品種類、數量、角色分類。
.限期兩年修法:要求立法院調整刑度階層。

釋憲不是主張輕罰,
而是讓刑度與個案情節對應。
當一次代送行為、微薄報酬就需面對 15 年重刑,
制度必須調整及回應個案差異,
落實刑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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