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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票據法】一文看懂本票大小事:從簽發到救濟管道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王先生因急需資金周轉,向陳小姐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並依陳小姐要求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擔保。本票上載明「借款」字樣,金額為「五十萬元」,發票人簽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註明發票日期為 113 年 5 月 1 日,但未記載到期日。
 

一年後,王先生因投資失利無法依約還款。陳小姐持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了本票裁定。王先生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後感到十分焦慮,不知道這張本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他該怎麼辦?如果本票其實有問題,他又該如何主張權利?
 

(一) 陳小姐持有的這張本票是否有效?

(二) 王先生收到本票裁定後,代表他一定欠陳小姐錢嗎?

(三) 如果王先生認為這張本票債務不存在,他可以怎麼做?抗告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

本票因具有方便、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的特性,常被用於借貸或買賣等交易擔保。然而,本票的簽發須符合《票據法》的規定。
 

(一) 本票應記載事項:如何確認本票是否有效?

依《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才能確保其效力: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票面上須明確寫有「本票」字樣。
  • 一定之金額: 須載明具體的金額,金額不得塗改。
  • 無條件擔任支付: 承諾到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
  • 發票年、月、日: 載明開立本票的日期。
  • 發票人簽名: 發票人(即開立本票的人)應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需有二人見證證明)亦可代替簽名。

如果本票欠缺上述任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 11 條規定,原則上本票會無效。
 

然而,有幾項本票事項非絕對必要記載,即使沒有記載,法律也有補充規定:

  • 受款人: 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票據法第 121 條第 3 項)。
  • 發票地: 未載明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 121 條第 4 項)。
  • 付款地: 未載明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 121 條第 5 項)。
  • 到期日: 未載明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121 條第 2 項)。
 

在案例中,王先生簽發的本票記載了「本票」字樣、金額、無條件支付的意旨隱含於本票性質、發票日期及發票人簽名。雖然沒有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至於「借款」字樣是原因關係的記載,不影響本票本身的效力。因此,這張本票是有效的。
 

(二) 什麼是本票裁定?收到本票裁定代表什麼?

本票裁定是一種非訟事件程序。《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意味著,當本票到期(或視為見票即付)且發票人不付款時,執票人可以直接憑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收到聲請後,僅就本票形式上的要件進行審查,確認本票外觀上符合法定格式後,就會核發本票裁定。
 

因此,收到本票裁定,僅代表法院認為這張本票在形式上有效。發票人如果對本票的實體債務有爭議(例如借款已經還清、本票是偽造的、原因關係不存在等),需要另外提起法律程序來主張權利。
 

(三) 收到本票裁定不服怎麼辦?抗告 vs.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收到本票裁定而有所不服時,發票人有兩種主要的救濟途徑:抗告 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兩者的目的和針對的內容不同:

1.抗告(針對程序事項):

  • 目的: 針對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程序或形式要件提出質疑。
  • 針對內容: 本票裁定本身是否合法。例如,本票是否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執票人的聲請是否符合程序規定?
  • 提出期限: 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
  • 結果: 如果抗告成功,法院會撤銷原來的本票裁定。這僅是程序上的撤銷,並不代表實體債務不存在,執票人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如提起清償借款訴訟)來主張權利。如果抗告失敗,本票裁定確定,執票人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2.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針對實體事項):

  • 目的: 針對本票所代表的實體債務是否存在提出質疑。
  • 針對內容: 債務人是否真的欠錢?本票是否因為偽造、變造、已被清償、原因關係無效或不存在等實體理由而導致債權不存在?
  • 提出期限: 如為偽造、變造,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如非前述狀況,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結果: 如果確認訴訟勝訴,法院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此判決具有既判力,可排除本票的執行力。如果敗訴,則代表實體債權存在,本票裁定有效,強制執行可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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