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民事法】發生車禍,我可以要求哪些民事賠償?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某日下午,小林騎乘機車直行經過一處路口,與對向左轉、由黃先生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小林倒地受傷,送醫後診斷為左腿骨折,需要手術並住院一週,後續還需要長時間的物理治療與休養,預計三個月無法工作。他的機車也嚴重受損。黃先生的汽車車頭亦有損傷。
鑑定報告顯示,黃先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小林則有超速,為肇事次因。
針對這次事故: (一) 小林因受傷及機車毀損,可以向黃先生要求哪些項目的民事賠償? (二) 黃先生的汽車也有損壞,他是否也能向小林要求賠償? (三) 若雙方都有肇事責任,最終的賠償金額會如何決定?
二、法律分析
車禍造成的損害,屬於法律上的「侵權行為」。依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車禍案件中,通常是因駕駛人的過失(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交通規則等)導致他人受有損害,因此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要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需具備:行為人有過失、被害人受有損害、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若這些要件成立,被害人即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案例中,若能證明黃先生有過失(如未依規定讓車)且該過失導致小林受傷及財損,黃先生原則上需負賠償責任。
(二) 可請求賠償之主要項目 (以小林可向黃先生請求為例)
依民法相關規定,被害人可請求的賠償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類:
1.醫療費用支出 :
- 內容: 因事故傷害所實際支出且必要的醫療相關費用。
- 範圍: 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物理治療費、診斷證明書費用、以及必要的醫療器材(如拐杖、輪椅租借或購買費用)等。
- 證據: 醫療院所的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
2.看護費用支出:
- 內容: 診斷證明書記載「宜專人照顧X個月」,而需他人看護所產生的費用。
- 範圍:
- 專業看護: 聘請專業看護人員的費用,需有看護費收據。
- 親屬看護: 若由親屬代為照顧,雖無實際金錢支出,但實務上普遍認可家屬犧牲時間勞力的價值,可比照專業看護行情,請求「親屬看護費」。
3.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 內容: 因身體受傷而額外增加的日常生活必要開銷。
- 範圍: 例如往返醫院的交通費(可主張計程車費)、經醫囑指示購買的營養品費用、必要的輔具(非醫療費用涵蓋者)。
- 證據: 需提出相關費用單據,並說明其必要性。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勞動力減損) (民法§193 I):
- 內容: 因傷勢導致永久性地影響工作能力,造成收入的損失。
- 計算:
- 暫時不能工作之損失: 指傷後休養期間(如案例小林三個月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需提出薪資證明(如薪資單、扣繳憑單)及醫師開立的休養期間診斷證明。
- 永久性勞動力減損: 指傷勢痊癒後,仍留下後遺症影響未來工作能力。需經醫療機構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依被害人受傷前的收入、減損比例、以及預期可工作的年限(通常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等,以霍夫曼計算法等方式計算一次性賠償金額。
5.財物損害 - 車輛維修費 (民法§196, §213-§215):
- 內容: 被害人的財物(如汽機車)因事故毀損所需回復原狀的費用。
- 範圍: 修理機車所需零件及工資。需有合格車行開立的估價單及維修收據。若修理費用顯高於車輛的事故前折舊後價值(殘值),可能僅能請求相當於車輛價值的金錢賠償(扣除廢料價值)。也可嘗試請求因事故造成的「交易性貶值損失」。
6.精神慰撫金 (民法§195 I):
- 內容: 對於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肉體折磨所給予的金錢賠償,屬於「非財產上損害」。
- 計算: 此項目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傷勢嚴重性、治療過程長短、對生活的影響、以及相關判決先例等因素,由法官綜合判斷一個認為適當的數額。
(三) 肇事責任比例與過失相抵 (民法§217)
這是車禍賠償計算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 責任分攤: 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法院會依據雙方的**過失程度(肇事責任比例)**來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這稱為「過失相抵」。
- 比例認定: 肇事責任比例常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但最終由法院認定。
- 計算方式: 先計算出被害人所有損害項目的總金額,再依加害人的肇事責任比例來計算其應賠償的數額。
- 案例應用: 假設小林的總損害(醫療、看護、勞損、維修、慰撫金等)計算出來為100萬元。若法院認定黃先生負擔70%的肇事責任,小林負擔30%。則小林最終能向黃先生請求的賠償金額為:100萬元 * 70% = 70萬元。
- 相互求償: 同理,黃先生也可以就其汽車維修費用,向小林請求賠償,但金額需乘以小林的肇事責任比例 (30%)。例如黃先生修車費5萬元,可向小林請求:5萬元 * 30% = 1萬5千元。
(四) 時效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務必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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