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民法 親屬】婚前買房 vs. 婚後買房,離婚時差很大?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志明與春嬌結婚多年,兩人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現在他們因為感情不睦準備離婚,對於名下房屋的處理方式產生疑問:
- 狀況A(婚前買房): 志明在認識春嬌前,就自己支付頭期款買了一間預售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房屋蓋好交屋,志明也持續用自己工作賺來的薪水(婚後財產)支付剩餘的房屋貸款。
- 狀況B(婚後買房): 假設志明與春嬌是在結婚後,才決定購置房產。他們主要用志明婚後工作的收入支付頭期款及後續房貸,但房屋一樣只登記在志明一人名下。
現在兩人要離婚了,針對以上兩種狀況: (一) 在婚姻關係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算是誰的? (二) 離婚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這兩種狀況下的房子,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三) 狀況A中,志明婚後用自己的薪水去繳納「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這筆繳納的錢在離婚時該怎麼計算?
二、法律分析
在台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財產的歸屬與取得時間點(婚前或婚後)是判斷離婚時如何分配的關鍵。
(一) 法定財產制下的基本原則:各自所有與登記推定
1.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如前所述,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婚前已取得)與「婚後財產」(婚後才取得)(民法§1017)。2.財產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保有各自的所有權,並得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1018)。
3.登記名義之重要性: 不動產(如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的登記名義為準。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借名登記」(出資者與登記者不同,且雙方有借名合意),否則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就推定屬於該人所有。
4.案例所有權: 因此,在狀況A和狀況B中,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購買,只要房屋登記在志明名下,在無其他反證下,法律上就推定房屋所有權屬於志明。
(二) 婚前購買房屋之定性與離婚效果(狀況A)
- 財產定性: 志明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其婚前財產。
- 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
- 房屋本身不列入計算: 依民法§1030-1規定,計算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時,是以「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因此,志明的婚前財產(房屋本身)原則上不列入他應被分配的剩餘財產範圍內。也就是說,房屋本身的價值(或其婚前已存在的價值部分)不會被納入與春嬌分配的計算池。
- 婚後增值問題: 婚後房屋的增值,若純粹是因市場因素(如房價普遍上漲),此增值部分通常也被認為是附屬於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但若增值是因為婚後投入勞力或費用進行重大改良所致,則可能涉及貢獻度問題,較為複雜。
- 婚後支付房貸之處理(關鍵): 這回答了案例問題(三)。志明用婚後賺的薪水(婚後財產)去支付婚前房屋的貸款(婚前債務)。雖然房屋本身不列入分配,但這些用來償還婚前房貸的「婚後財產」,本質上是減少了志明「可供分配的剩餘財產」。若不處理,對春嬌是不公平的。
- 實務見解傾向: 法院實務上通常認為,這部分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數額,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應視為對婚前財產的「婚後貢獻」或「價值流出」,需要被納入計算。常見作法是將這部分已支付的本金數額,視為仍屬於志明婚後財產的一部分(或從其婚後負債中扣除此效果),再計算與春嬌的差額分配。亦即,不能讓志明用婚後財產去增加其婚前財產的淨值,卻在分配時將這筆錢排除在外。
(三) 婚後購買房屋之定性與離婚效果(狀況B)
- 財產定性: 夫妻在婚後,以婚後賺取的財產(如薪資)購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志明)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其婚後財產。
- 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
- 房屋淨值完全列入計算: 既然房屋是志明的婚後財產,那麼在離婚時,房屋的現存價值扣除其尚未清償的房屋貸款(婚後負債)後的淨額,就必須全額計入志明的「婚後財產總額」中,用以計算與春嬌的剩餘財產差額。
- 資金來源與登記名義: 雖然錢可能是志明主要賺的,但只要是婚後收入,就構成他的婚後財產。春嬌雖然對家庭有勞務貢獻,但房屋若未登記她為共有人,她無法直接主張對房屋本身的所有權,而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分享志明婚後財產增加的利益(包括房屋淨值增加的部分)。若春嬌有明確出資證明,或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則屬另一法律關係。
- 婚後支付房貸: 志明用婚後薪水支付此婚後房屋的貸款,這只是在清償他自己名下的婚後負債。支付的越多,房屋的未償貸款就越少,計入剩餘財產的「淨值」就越高,自然會反映在最終的差額計算上。這是標準的婚後財產與婚後負債的處理方式。
結論:
房屋究竟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對於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婚前購買的房屋原則上不納入分配,但須注意婚後還款的計算問題;婚後購買的房屋其淨值則會被計入分配。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具有推定效力,若夫妻對於財產歸屬或貢獻有特殊考量,建議透過婚前協議、婚後協議或贈與、共有登記等方式預先規劃,以避免日後爭議。
-
【民事法 物權】共有的土地,想法不同怎麼分?不動產分割方式介紹 /朱崇佑律師
阿明與志強是多年好友,幾年前看好大林鎮的發展潛力,兩人合資購買了一筆位於市區的土地,並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應有部分(持分)各為1/2。
-
【民事法】發生車禍,我可以要求哪些民事賠償? /朱崇佑律師
某日下午,小林騎乘機車直行經過一處路口,與對向左轉、由黃先生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小林倒地受傷,送醫後診斷為左腿骨折,需要手術並住院一週,後續還需要長時間的物理治療與休養,預計三個月無法工作。他的機車也
-
【民法 親屬】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誰來當?法院怎麼看? /朱崇佑律師
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小寶。近期兩人因個性不合,決定協議離婚。對於夫妻財產分配,雙方很快達成共識,但在小寶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歸屬上卻爭執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