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民法 親屬】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誰來當?法院怎麼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小寶。近期兩人因個性不合,決定協議離婚。對於夫妻財產分配,雙方很快達成共識,但在小寶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歸屬上卻爭執不下。
阿華認為美玲工作時間長,且對小寶管教過於嚴厲,不利於孩子快樂成長,主張由自己擔任主要照顧者。美玲則反駁,認為阿華常因工作出差,生活不規律,且缺乏照顧小孩的耐心,應由她來照顧小寶才最穩妥。雙方都希望自己能擁有小寶的主要親權,對於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方式(探視)也無法達成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
(一) 如果阿華和美玲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應該由誰來決定小寶的親權歸屬以及探視方式?
(二) 法院在做決定時,會考量哪些因素?是以父母的條件為主,還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則?
(三) 會面交往的重要性?
二、法律分析
父母離婚時,若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最終需要由法院介入裁定。法院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子女能在最符合其利益的環境下成長。
(一) 親權酌定的意義與管轄法院
* 親權的內涵: 依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就是所謂的「親權」。其內容廣泛,包含生活照顧、住所指定、子女財產管理、教育規劃、醫療決策、法律行為代理等。
* 法院的角色: 當父母無法協議由誰行使或如何分擔親權時(例如離婚、未婚生子但未協議等情況),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或採共同監護但指定主要照顧者)。
* 管轄法院: 此類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應向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2條)。通常是向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或處理離婚事件的法院提出。因此,案例中阿華或美玲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二) 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最重要的依歸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意味著法院考量的重心是「什麼樣的安排對小寶最好」,而非滿足阿華或美玲的個人意願或便利。法院會綜合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會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方面:
* 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法院會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在開庭或透過社工訪視時,了解孩子的想法與感受(例如:小寶比較想跟誰住?為什麼?)。年紀越大的孩子,其意願會越被重視。
* 父母方面:
* 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經濟能力僅是參考因素之一,並非絕對條件,法院更重視照顧意願與能力)。
* 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是否真心關愛子女?是否有具體的教養計畫?
* 先前照顧紀錄: 過往是由誰主要負責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主要照顧者原則)。
* 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認知: 是否能將子女的需求置於自身需求之上?
* 親子關係與支持系統:
* 子女與父母、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這就是所謂的「友善父母原則」。如果一方蓄意阻撓、抹黑另一方,不願配合探視,法院通常會對其產生負面評價,認為其不利於子女與另一方維持親子關係。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訪視報告與專業意見:
* 社會工作人員的訪視報告: 法院通常會指派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評估雙方環境、親子互動、照顧計畫等,並提出專業建議報告,此報告對法院判斷影響甚鉅。
* 其他專家意見: 如有需要,可能會有兒童心理專家等進行評估。
法院會權衡以上所有因素,而非偏重單一項目,來決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可能阿華、可能美玲,也可能是共同監護但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以及如何安排另一方的會面交往。
(三) 會面交往的重要性
法院在安排會面交往時,會強調這是子女的權利,而非父母的權利。目的是讓子女在父母分開後,仍能與雙方維持穩定、健康的親子關係。因此,獲得主要親權的一方,有義務積極協助並促成子女與另一方的探視,這也是「友善父母原則」的體現。
結論: 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法院的唯一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父母應放下歧見,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透過法定程序,廣泛蒐集資訊並審慎評估各項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裁定。過程中保持理性溝通,展現合作意願(特別是對另一方探視的友善態度),通常更有利於爭取法官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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