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民法 繼承】家人過世後,可以直接去銀行領他的存款嗎?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老王上週不幸因病過世,留下妻子老伴與兒子小明、女兒小美。小明知道父親老王的銀行提款卡密碼,也保管著父親的存摺與印章。處理後事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小明心想,父親帳戶裡還有數十萬存款,為了應急,是否可以直接拿父親的提款卡去ATM領錢,或是拿存摺印章去銀行櫃檯提領,先支付喪葬費再說?這樣做會不會有問題?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一) 存款的法律性質轉變:成為遺產
- 繼承開始: 依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老王過世的瞬間,繼承就已經發生。
- 存款歸屬: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老王的銀行存款,已不再是他個人的財產,而是屬於全體繼承人(老伴、小明、小美)公同共有的遺產。在遺產分割完成前,任何單一繼承人都不能宣稱對特定部分擁有獨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 過世後逕自提款的法律風險
案例中小明若直接使用老王的提款卡或存摺印章領錢,即使目的是支付必要的喪葬費用,也可能觸犯法律:
刑事責任風險: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 提款卡:在ATM輸入密碼提款,是透過機器設備輸入他人(已故者)的名義與密碼進行交易紀錄,可能被認定為「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220條參照)。
- 存摺印章:在銀行提款單上填寫資料並蓋用已故者的印章,屬於製作內容不實的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使印章是真實的,但在本人死亡後以其名義製作文件,仍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存款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小明未經其他繼承人(老伴、小美)同意,擅自提領花用,即使是用於喪葬費,也可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有成立侵占罪的風險(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雖然較少見,但若是以不正當方式(非原持有印章或提款卡)取得並提領,理論上也可能涉及竊盜。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民事責任風險:
- 侵害繼承權: 其他繼承人(老伴、小美)可以主張小明提領的款項屬於遺產,要求其返還或從其應繼分中扣除。
(三) 建議做法
- 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使其依遺囑所載治喪方式辦理(仍有判決認為生前授權效力於死亡時就會消滅)。
- 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應注意提領不得超過一般治喪行情的費用。
- 由繼承人動用自己的資金墊付,待日後遺產處理完成後再從遺產中歸墊。
結論: 家人過世後,其銀行存款即為遺產,除有預立遺囑、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外,直接使用提款卡或存摺印章提領,不僅可能引發繼承糾紛,更有觸犯刑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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