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次幫忙,一生買單? 毒品訴訟|台北毒品訴訟

阿豪(化名),23 歲職訓班畢業生,
某日接到多年不見的朋友請託,
幫忙送兩小包粉末狀物品,
對方給了他 800 元當跑腿費。
沒想到那竟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雖然他配合調查、是初犯、也非主嫌,
法院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判他:

因為販賣第一級毒品 = 死刑或無期徒刑起跳
這代表只要檢方認定行為屬於「販賣」,
法官就只能從「死刑」與「無期徒刑」中擇一。

.一次性幫忙
.沒有販毒組織背景
.沒有圖利動機
15 年徒刑,可能比主嫌還重!
這種制度設計源於過往防毒政策的嚴厲立場,但也導致:
.判刑僵化
.個案無法量刑合理
.罪刑顯不相當

民國 88 年,
大法官釋字 476 號曾認定重刑合憲
但當時的背景與今日截然不同:
.過去重打「跨國毒梟」、「大宗販毒」
.現在卻也將「一次交付」、「協助朋友」的人納入
法律失去彈性,現場法官也大喊無奈。

許多法官選擇:
.停止訴訟
.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他們認為:
現行條文如同鐵籠
.讓司法失去彈性
.無法合理區分主從犯角色
更有案子出現:
.從犯比主嫌還重
.判決結果明顯失衡

我們不否認毒品嚴重,但:
法律若不能因應個案差異
最終只會背離公平與正義
許多法官、律師都曾在這個制度下感到無力
2023 年憲法法庭終於出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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