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限公司的優點
相對於行號(獨資、合夥)的創業者必須以個人的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果公司債務光憑公司財產還不完,創業者還需要拿自己的身家來負責),有限公司的創業者對於企業債務,原則上只須以出資額為公司債務負責(如果公司債務光憑公司財產還不完,債主不得另外向創業者個人求償)。
因此,創業者可以在個人身家及商業風險之間築起護城河,更大程度地參與商業活動。
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只須以自己所認的股份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同樣有風險護城河的功能。不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股東2人才能成立,且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召集有很多細節必須遵守(如:必須由特定人發起會議、必須於開會前必須通知參加者等)。
相比之下,有限公司只需1人即可成立,且沒有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規定,決策時並沒有一定的形式限制,股東未必須要開會,用口頭討論或書面簽立書面達成共識都可以,大幅減少決策的程序成本,這對事業初期的創業者,真的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不過需要提醒各位創業者的是,儘管有限公司有這麼多的優點,為使公司穩健經營,仍應注意下列2大重點。
二、 設立有限公司應注意之2大重點
(一)掌握表決權
相較之下,有限公司不但沒有特別股制度,而且如果未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的話,每位股東在表決時是不論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不管敘俊出資1萬或有美100萬,2人都是一人一票,話語權平等),這也讓公司決策容易遭受其他股東杯葛。
想要掌握公司主導權的話,如果自己為出資較多之一方,應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如:每出資1,000元有一表決權),如果自己並非出資較多之一方,則應考慮在股東人數方面進行妥善安排。
如果看了上面的說明還是很抽象,以下我們粗略將有限公司在營運過程中需要作決策的情形分為2類:「公司業務執行」、「其他公司法特別規定的重要事項」,並搭配法條及案例進行說明:
1. 公司業務執行
依公司法第108條及第46條,有限公司關於業務執行取決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因此,為了避免公司日後業務頻頻受阻,創業者應掌握過半數的董事席次。回到案例,敘俊想要購買公務車,但瑞鎮覺得太貴,兩人陷入僵局,好險後來有美出面支持,此時2票贊成、1票反對,公司才能順利購買公務車,不然只有1名董事想買車,另外2名董事都不願意,連一台車都不能買不成,公司還怎麼運作?
2. 其他公司法特別規定的重要事項
這些事項規定在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節內,例如:增資、選董事、董事競業許可、承認表冊(如財務報表)、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在上述事項中,增資、承認表冊(如財務報表)需要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選董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則需要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因此,如果創業者無法掌握過半數的表決權,當公司有增資需求時,未必能順利進行。
另外,就算創業者掌握過半數的表決權,但卻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比例,也無法決定董事人選。這表示公司的業務執行就會很卡,因為敘俊永遠不知道他的經營方向能否獲得第2位董事的支持。
如果敘俊真的受不了了,希望把公司解散,或自行在外另起爐灶可以嗎?
因為公司解散或董事取得競業許可,都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如果公司未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的話,除非敘俊能夠爭取另名股東的支持,否則也沒有辦法解散公司或解除競業許可。
3. 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應於公司表決時迴避,以免決議無效
雖然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有實務認為有限公司作成股東決議時,也應適用民法第52條,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東決議事項,如果因為股東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該名股東不得加入表決。因此,創業者應注意,如果決議事項與自己或股東有利害關係,應設法避免,或是預先在表決權數上進行妥善安排,以免好不容易做成的決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二)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察權遭濫用,可能阻礙公司營運
正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有監察人,股東能隨時向公司要求的資料範圍其實不大,但有限公司因為沒有監察人,所以股東能向公司請求查閱資料的範圍就非常大,只要是營業相關的文件,都可以請求調閱。
乍聽之下沒什麼,但是如果創業者與其他股東間有嫌隙或鬧翻,那可不是開玩笑的。
試著想像,股東只要存心找碴,每隔幾天就分別要求公司提供不同文件,公司日常營運就算沒有癱瘓,也會受到重大影響,如果不願意提供,可能還要跑法院,這還怎麼做生意?
因此,股東間於公司設立初期,可預先就股東查閱的權利行使方式討論清楚,比如將公司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之種類、頻率、股東提出請求的時間及相關費用(如:律師、會計師之費用)之分攤比例進行約定,盡可能降低後續訴訟風險及影響程度。
回到前面的案例,如果敘俊在設立公司前,能確定有美會一直支持他的經營理念,即便公司沒有以章程訂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如:每出資1,000元有一表決權)也沒關係,因為敘俊掌握了3票當中的2票,公司營運不會被牽制。
如果敘俊不能確定有美的立場,也可以考慮將自身對於公司的出資比例增高至三分之二的部位,並以章程訂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如:每出資1,000元有一表決權),藉以確保主導權。
不過,如果依照前面案例的情形,因為公司章程並未另訂,所以公司是以數人頭方式進行表決,此時不論是希望解散公司或在外經營相同業務,恐怕只能再次拜託有美幫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