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2026/9/25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遭友誣控是賊 律師:即時保全客觀物證、方能推翻不實證詞

詹姓男子行竊被逮後竟做偽證,誣控温姓友人為行竊共犯,害得他無故被起訴。(記者吳昇儒攝)
詹姓男子行竊被逮後竟做偽證,誣控温姓友人為行竊共犯,害得他無故被起訴,還得接受司法調查。律師房彥輝指出,民眾若遇到類似的情形,須即時保全客觀物證,面對司法調查時,方可推翻不實證詞自保。除可追究對方誣告、偽證的責任外,還可以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請求實際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
律師房彥輝表示,民眾若不幸遇到相同狀況,應即時保全客觀物證以推翻不實證詞,可以請司法機關進行身體外徵比對(如刺青、體態、身高等)與案發時監視器拍攝到的影像進行比對差異;並提出不在場證明,如案發時的通聯記錄、定位軌跡、發票收據、同行證人等。
房彥輝說,更重要的是須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不論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促請檢察官與法官調閱關鍵監視器、比對物證,阻斷不實指控造成的司法不利結果。最終取得無罪判決後,可妥善保存相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及筆錄等,作為後續提起刑事誣告告訴與民事侵權求償之實質舉證資料。
屆時,刑事部分可主張對方誣告、偽證,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取得判決結果後,再進行民事求償。
房彥輝指出,被害民眾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造成非財產上損害,可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例如刊登「澄清啟示」等;財產上損害賠償,則可要求賠償應對訴訟時所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例如工作請假之薪資損失、交通差旅費用等)。
需注意的是,被害人主張遭惡意誣告請求民事賠償時,須負責舉證,具體證明檢舉或提告行為確為對方所為、內容確屬憑空虛捏且非出於合理懷疑,以及受有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原文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586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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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29 房律師接受今周刊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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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4 房律師接受TVBS採訪報導
針對現金為何成為無人繼承遺產的大宗,律師房彥輝表示,現金在無人繼承的遺產中佔有很大層面,主要因為現金較為零碎,且銀行帳戶若沒有繼承人領取,或提供合法資料確認,這些存款往往在第一時間就會被凍結,導致後續處理變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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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3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律師房彥輝指出,簽訂的契約只要是違反公序良俗與強行規定則全部無效;案件中的契約約定「不得與異性靠近」、「違約即應發生性行為」等條款,過度限制個人交友自由,並將性自主權作為違約處罰標的,顯然違反社會一般利益與道德觀念。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