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2026/9/13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拐騙少女簽「愛情契約」逼作愛20次 男涉強制性交罪被起訴

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高男涉犯強制性交等罪,依法提起公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一名高姓男子於2019年起,與一名少女交往時,要求對方簽下愛情契約,並約定只要少女違約,就必須與自己做愛,倘若不履約,就會有生命安全危險。涉世未深的少女,因擔心自身安全,竟與高男發生20次性關係,最終不堪其擾報警逮人。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高男涉犯強制性交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高男與當時的女友簽定愛情契約,當中要求雙方一起不離不棄,且不得與異性靠近,倘若少女違反約定,就必須發生性行為,且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少女違反規定後,高男就將人帶往旅館、公廁等處,發生20次性行為;且只要被害女子不配合,高男就會開「分身帳號」偽裝成要對少女不利的人,傳送「那個人後天就會去你家」、「我說了人家能調查你,也能把你殺了」等訊息,恐嚇對方,威脅少女同意發生系關係,去年11月3日,更傳送我會讓合約永遠在的」、「我要讓你受盡痛苦」,嚇得少女報警處理。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高男犯案事證明確,涉犯20次強制性交及1次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官分論併罰。
律師房彥輝指出,簽訂的契約只要是違反公序良俗與強行規定則全部無效;案件中的契約約定「不得與異性靠近」、「違約即應發生性行為」等條款,過度限制個人交友自由,並將性自主權作為違約處罰標的,顯然違反社會一般利益與道德觀念。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此外,契約中「否則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是以加害生命法益為威脅,依據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該約定依法無效。再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所以該契約完全沒有任何拘束力。
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57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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