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談妨害名譽
我國《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章,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與誹謗罪(第310條)。兩者的核心構成要件如下:
妨害名譽內容又包含了如上所述之公然侮辱及誹謗,其實上面也分析得非常清楚,有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其實是缺一不可的。在法條上每一個字都不可或缺,如:公然侮辱 ,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開、並且不確定人能出入之場所。才有辦法構成所謂的《公然》。而現今很多都是在網路上的謾罵,甚至於自己群組內的攻擊。而這兩個卻有很大不一樣的地方。一個是在網路上不確定人都可以加入的社團或是社群媒體,在此發表公然,謾罵及侮辱的部分是可以提出告訴的。而在自己的群組,是有限制並且需經過審核,並不是公開在未加入的人都能看到的狀況之下。反而是很難構成的。
接下來的毀謗則是是必須散佈於不特定人或超過2人以上之多數人知悉,縱使轉述事實,在於是私德之關係如婚外情等,足以影響他人之名譽而導致的損害才能達到其要件才有辦法提告,要件的達成也是有所嚴謹。
所以不要因為別人可能只是在電話裡或僅單獨的對話軟體中罵你一句或只是口頭禪的幹剿一句就說要對人提出公然侮辱了,只是浪費社會資源及你寶貴的時間,而在未有完全滿足構成要件也只是讓你多花錢跟常常參觀司法機構的麻煩而已,再則,賠償金額可能都比不上你給律師的費用了,若非因侮辱或毀謗進而影響你的商譽或生計,就別為逞一時之氣,畢竟不是每個律師都能告訴你:<不需要請律師或對你CP值不高>而不賺你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