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2026/4/30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責付」檢察官? 2度抗告成功仍未羈押 雄院法官命毆打店員女子向檢報到

檢察官二度抗告成功,陳姓女法官裁定,要求李女每週去檢察官辦公室報到。(記者黃佳琳翻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高雄李姓女子毆打店員,檢方聲請續押未准,兩度抗告成功仍未羈押,法官改命每週向檢察官報到引發爭議。名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房彥輝認為,此舉恐增加檢方負擔、顯示審酌嚴謹,但防逃防再犯效果有限;念水法律事務所律師董慶彥則指出,此裁定形同將確保到庭責任轉嫁檢察官,恐偏離制度中立性,若該裁定再經抗告,仍可能遭撤銷發回。
李姓女子今年2月6日下午2點多,酒後在超商爆打女店員,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移審高雄地方法院建請續押,但陳姓女法官接案後把李女放走,張姓女檢察官二度抗告成功,陳姓女法官還是不押人,並裁定要求被告李女每週三下午兩點半去檢察官辦公室找張檢報到。形同把被告「責付」給檢察官,這起法官罕見的裁定引發司法界熱議,雄檢也力挺自家檢察官,將三度抗告。
董慶彥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羈押必要性的判斷及羈押替代手段的界線,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屬最後手段,須被告具備逃亡、串供或滅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無較輕手段可資替代時才能發動。
董慶彥說明,本案法官以限制住居取代羈押,從比例原則來看並非全然無據,然而本案已二度抗告成功發回,顯示上級法院對羈押必要性持不同看法,原審如果維持相同結論,恐須提出更具體補強理由,否則易引發裁量妥適性的質疑。
董慶彥認為,本案法官後續改為裁定責付,命被告定期向特定檢察官報到,形同課予個別檢察官確保被告到庭的義務,恐偏離制度中立性,並導致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角色混淆的爭議,實際執行上恐有困難之處,如果該裁定再經抗告,仍有遭撤銷發回之可能。
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21399?fbclid=IwY2xjawT4vApwZG9mAWV4dG4DYWVtAjEwAGJyaWQRMTdyaVBhU0NOTEl5dXk5TkZzcnRjBmFwcF9pZBAyMjIwMzkxNzg4MjAwODkyAAEeWKdfV8FGYS5QjJy9MYnWgMnhDVzC7sJuBRAAGmi605LJTfiFpK07_sH1GDw_aem_0DpqhKWazQN0dHd4dd-Z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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