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2026/4/30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法官罕見裁定》不押羈 要被告向檢報到

檢察官二度抗告成功,陳姓女法官不爽,做出罕見裁定,要求李女每週去檢察官辦公室報到。(記者黃佳琳翻攝)
形同責付給檢察官引發熱議 雄檢力挺自家檢察官 將三度抗告
李姓女子酒後在超商爆打女店員,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移審高雄地方法院建請續押,但陳姓女法官接案後把李女放走,張姓女檢察官二度抗告成功,陳姓女法官還是不押人,並裁定要求被告李女每週三下午兩點半去檢察官辦公室找張檢報到。形同把被告「責付」給檢察官,這起法官罕見的裁定引發司法界熱議,雄檢也力挺自家檢察官,將三度抗告。
今年二月六日,五十九歲李女酒後到超商買東西等結帳時,疑不滿女店員的態度,從貨架上抓起一瓶威士忌,往女店員頭部猛力揮擊,造成女店員頭部受傷送醫,李女因傷害、毀損等罪被羈押。
今年三月,羈押中的李女起訴後移審法院,檢方認為李女曾經多次通緝,獨居無業,社會牽絆性薄弱,還無法提供現正使用的手機聯絡電話,向法院請求繼續羈押。
但陳姓女法官接案後,認為李女雖有羈押原因,但只要限制住居,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僅裁定限制住居;張姓女檢察官不服抗告成功,高雄高分院撤銷裁定發回,陳姓女法官仍不同意羈押李女,維持原裁定。
張姓女檢察官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案件三度回到陳姓女法官手上,陳姓女法官還是不同意押人,更在剛出爐的裁定書上註明被告自五月一日起,定期於每週三下午兩點半向高雄地檢署找張姓檢察官報到。
檢察官批法官公報私仇
裁定一出,雄檢檢察官群組炸鍋,認為法官「公報私仇」,更有檢察官批評,法院叫公訴檢察官要負起約束被告的責任,「荒謬到極點」。高雄地院則回應指出,承審法官綜合評估案件,認為羈押必要性已降低,又考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如以限制住居、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應可有效對被告產生嚇阻作用,因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
名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房彥輝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規定,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認有必要者,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其中就包含向檢察官報到。
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52987?fbclid=IwY2xjawT4u1twZG9mAWV4dG4DYWVtAjEwAGJyaWQRMTdyaVBhU0NOTEl5dXk5TkZzcnRjBmFwcF9pZBAyMjIwMzkxNzg4MjAwODkyAAEeWKdfV8FGYS5QjJy9MYnWgMnhDVzC7sJuBRAAGmi605LJTfiFpK07_sH1GDw_aem_0DpqhKWazQN0dHd4dd-Z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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