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被告有權保持沉默嗎?
🤐「如果不回答警察的問題,會不會被認為是心虛?」
答案是:不會因為保持沉默,就當然被認定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緘默權」,也就是可以拒絕回答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訴或產生不利影響的問題,不必透過自己的陳述證明自己有罪。
什麼是緘默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
✅ 所涉嫌的犯罪及罪名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這些權利不只適用於法院審判,也適用於警察、調查機關及檢察官的詢問或訊問程序。
緘默權的核心,就是「不自證己罪」——國家不能要求人民以自己的陳述,協助證明自己犯罪。
保持沉默,可以分成哪些方式?
行使緘默權不一定只有「全程一句話都不說」,依案件情況也可能採取:
1️⃣ 全部保持沉默
除基本身分資料外,對案件內容暫時不作陳述,待了解案情或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答辯。
2️⃣ 針對部分問題保持沉默
對於清楚、不具爭議的事項進行回答,但對可能影響法律責任、尚未確認或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選擇暫不回答。
3️⃣ 在律師協助下進行陳述
先由律師了解案情、證據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再決定是否說明、說明哪些內容,以及應如何完整表達。
法律保障的是被告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是否陳述,而不是只能在「全部回答」與「完全沉默」之間二選一。
保持沉默,會被當成認罪嗎?
不會。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明定,被告未經自白,又沒有其他證據時,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其犯罪。
換句話說:
❌ 沉默不等於自白
❌ 沉默不等於默認犯罪
❌ 沉默本身不能取代犯罪證據
檢察官仍須提出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法院也必須依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鑑定結果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
有緘默權,是否就應該一律不回答?
不一定。
緘默權是一項重要的防禦權,但如何行使,仍應依個案策略判斷。
有些案件中,及時說明不在場證明、合法資金來源、物品持有原因或其他可立即查證的事項,可能有助於釐清嫌疑;但在尚未掌握偵查方向、問題涉及多人、事實複雜或記憶不清時,倉促回答也可能產生風險。
例如:
- 因緊張而說錯時間或地點
- 沒有聽懂問題便直接回答
- 對不確定的事情憑印象猜測
- 為了急於撇清責任而前後陳述不一
- 未理解法律用語便承認特定事實
- 沒看清楚筆錄就直接簽名
這些情形都可能讓原本可以釐清的案件變得更加複雜。
⚠️ 保持沉默不等於可以說謊
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但不宜為了脫罪而:
❌ 教唆他人提供虛假說法
❌ 誣指無辜第三人犯罪
❌ 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說詞
這些行為不但可能破壞原有的辯護空間,還可能另外涉及教唆偽證、誣告或其他法律責任。
如果不知道、不確定或記不清楚,應如實表示,而不是猜測或迎合詢問者的說法。
接受詢問時,還應注意什麼?
📌 先確認自己是以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接受詢問
📌 了解涉嫌的犯罪事實及罪名
📌 沒有聽懂問題時,應要求重新說明
📌 不確定的事情,不要憑印象猜測
📌 注意筆錄是否完整記載自己的回答
📌 發現內容不正確時,應要求立即更正
📌 確認筆錄無誤後,再簽名或按指印
📌 必要時明確表示希望律師到場協助
辯護人在偵查中的功能,不只是陪同,也包括協助被告理解問題、確保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以及避免程序權利受到侵害。
被告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原則上可以。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原則上得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若案件涉及羈押、多人共犯、金流、毒品、詐欺、洗錢或其他複雜事實,律師越早介入,越能協助判斷:
- 是否應行使緘默權
- 哪些事項可以先行說明
- 是否有需要立即保全的有利證據
- 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 後續可能面臨的程序及法律風險
緘默權不是逃避,而是程序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不負有自行證明有罪的義務。
保持沉默也不代表對司法程序不配合,而是法律為了防止強迫取供、錯誤自白及不當訊問,所設置的重要防禦權。
真正重要的不是「一定要說」或「一律不說」,而是在了解案情與法律風險後,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答辯方式。
若接到警局通知、檢察署傳票或即將接受訊問,建議先確認自己的法律身分及涉嫌事實,必要時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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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是否及如何行使緘默權,仍應依個案證據、程序階段及辯護策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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