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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警秘密監控怎麼辦?《刑事訴訟法》新修法上路,教你如何拆解「非法監控與取證」!- 桃園刑事訴訟律師|中壢刑事律師推薦
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為大家整理本次修法的 4 大核心防禦重點,教你如何看穿檢警的手腳,保障自己的隱私與權利!
📍科技偵查「三大法寶」有規則,違規就是非法取證!
警方要動用高科技工具,不能再像以前一樣想查就查,法律現在給警方立下了嚴格門檻,只要程序不對,取得的證據就可能不算數:
🔑 GPS / 定位追蹤(第 153 條之 1)
📌警察想裝偷追? 短期(連續 24 小時內,或累計 2 天內)警察可以自己決定。
📌如果要長期盯著你: 必須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 30 天)。如果警察沒有法官開的許可書就偷裝 GPS 盯你一兩個月,這就是違法監控!
🔑 M 化車 / 行動設備定位(第 153 條之 2)
Q:什麼是 M 化車?
A:它就像行動基地台,經過你身邊就能抓走你手機的 IMEI 碼與 SIM 卡號碼。
防禦關卡:因為極度侵犯隱私,實施「法官保留原則」——警察原則上一定要先拿到法官開的許可書才可以動用!如果沒拿許可書就開 M 化車抓你訊號,得到的資料就是非法取證。
🔑密閉空間遠距監錄(第 153 條之 3)
情境:警察在室外用高倍數攝影機、熱顯像儀往你家裡面拍。
防禦關卡: 除非你涉犯的是「最重本刑 5 年以上的重罪」,而且絕對要經過法官批准才行!而且法律明確禁止:警察不能實體侵入屋內,也不能偷偷錄音,如果錄音或闖進來,通通是違法取證!
✝️無辜路人被波及怎麼辦?
如果 M 化車或 GPS 抓到無辜路人的手機資料,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用來比對,結束後必須立刻銷燬,檢警絕對不可以私下留底!
📍急迫時檢警可以「先斬後奏」,但超過 3 天沒補蓋章就無效!(第 153 條之 6)
檢警常會以「急迫狀況」(例如要追抓毒品、怕嫌犯滅證)為理由,不拿許可書就先對你進行科技偵查。
但請注意! 法律規定,警察「先斬後奏」後,必須在 3 天內向法院補聲請許可書。
🔑如果法院駁回,或是過 3 天法官都沒批准,警察必須立刻停止偵查!
🔑這種情況下之前搜集到的資料,事後都不能隨便拿來當作控告你的合法證據。
📍查完一定要「通知你」,偷偷查到的無關資料必須銷燬!(第 153 條之 7、8)
你是不是擔心自己被檢警暗中監控一輩子,自己卻完全不知道?
🔑強制事後通知: 科技偵查結束後,執行機關原則上必須主動通知受調查人(除非有妨害調查等極特殊理由才能延後)。你有權知道自己曾經被誰查過、查了多久!
🔑無關資料必須刪除: 偵查過程中如果抓到「跟你案件無關的私密資料」,或是意外查到的其他小案子(且未在 30 天內陳報法院審查認可者),法律規定通通必須銷燬刪除,絕對不能拿來當作定罪證據!
📍被帶去偵訊被強逼?律師「筆記權」是你最強的盾牌!(第 245 條)
萬一你真的因為科技偵查被檢警約談或逮捕,律師是你在訊問室裡唯一的法寶:
🔑明確保障「筆記權」: 過去律師陪同訊問做筆記,經常被檢警強行制止或沒收。現在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在場陪訊時,享有在場權、陳述意見權,以及「筆記權」!檢警不能再隨口禁止律師寫字。
🔑警禁止必須寫明原因: 如果檢警硬要限制律師做筆記,必須把具體理由記明在筆錄上記錄在案,不能口頭喊禁止就作罷。
🔑不服現場處分可以救濟(第 245 條之一): 如果檢警現場亂限制律師做筆記或把你律師趕出去,律師可在 10 天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請法官出面主持公道,保護你的訴訟防禦權!
✝️ 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小提醒
當國家公權力掌握了越來越先進的科技工具,民眾的隱私與人權就越需要法律的保護!這次修法為科技偵查劃下了明確的界限—「程序不合,證據無效」。面對越來越複雜的高科技偵查手段,單打獨鬥往往容易讓自己的權益受損。若您或家人正面臨檢警約談、搜查,甚至懷疑被非法取證,讓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成為您最強大的法律後盾!捍衛屬於你的憲法隱私權與人權!
📞 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廖孺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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