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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值得提告嗎?告第三者或外遇配偶前,先用這個二分法判斷|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一、前言:提告前,先確認自己要的是「公道」還是「高額賠償」
發現另一半外遇後,許多人第一個問題都是:「我要不要提告侵害配偶權?」
這個問題,可以先用一個簡單的二分法判斷:
- 如果提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第三者或外遇配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由法院判決認定外遇及侵害婚姻關係的事實,只要證據充分、尚未超過時效,即可認真考慮提告。
- 如果提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獲得高額精神慰撫金,就應先做好心理準備。侵害配偶權並沒有固定賠償行情,法院判賠金額的差異可能很大,最後獲賠的金額甚至可能低於律師費及其他訴訟成本。
二、哪些情況可以考慮提告侵害配偶權?
提告侵害配偶權,通常需要先評估下列條件:
- 外遇行為發生時,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 第三者知道或依客觀情況應該知道對方已婚。
- 雙方行為已超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範圍。
- 外遇行為已達到情節重大、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
- 原告握有合法且足以讓法院採信的證據。
- 尚未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
不過,單純聊天、一般聚餐或普通社交往來,未必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須依證據內容及交往程度個別判斷。
三、要不要提告?可以用這個二分法判斷
第一種:目的是討一個公道,讓法院認定外遇事實
如果提告的目的,是希望:
- 讓第三者或外遇配偶為行為負責;
- 取得正式的民事判決;
- 在勝訴判決中,由法院認定雙方的不正常交往及侵害婚姻關係事實;
- 不把獲賠金額多寡當成唯一標準;
但所謂「法院認證外遇」,是指法院在民事判決中依證據作成事實認定,不等於刑事判決有罪,也不代表原告提出的每一項主張都會被法院接受。
第二種:目的是取得巨額精神賠償
如果提告的主要目標,是希望第三者或外遇配偶賠償數十萬元、上百萬元,甚至更高金額,就必須審慎評估。
侵害配偶權沒有固定價目表。個案判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的情形都可能出現,實際金額會受到外遇期間、親密程度、婚姻受損情形、當事人經濟狀況及法院個案判斷影響。
即使原告請求100萬元,法院也可能只判賠其中一小部分。若再扣除律師費、裁判費、蒐證費用、時間成本及執行風險,實際經濟效益可能不如預期。
四、法院如何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婚外關係持續時間長短;
- 雙方交往及親密行為的程度;
- 是否發生性行為、同居、懷孕或生育子女;
- 是否在配偶發現後仍持續交往;
- 外遇行為對原有婚姻造成的影響;
- 被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職業、收入及財產狀況;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外遇配偶及第三者事後的態度;
- 雙方是否曾道歉、賠償或達成和解;
- 原告提出的證據是否完整、合法且可信。
五、不同當事人的提告建議
(一)想討回公道的被害配偶
如果最重視的是由法院釐清事實、確認責任,而不是單純計算可以拿回多少錢,可以在證據充分後考慮提告。
提告前仍應先評估時效、證據是否合法,以及訴訟過程可能再次揭露婚姻隱私所造成的心理負擔。
(二)希望取得高額賠償的被害配偶
應先請律師依現有證據、外遇情節及類似案件進行個案評估,不宜只看新聞中少數判賠較高的案例。
如果預估判賠金額可能與律師費及訴訟成本相近,也可以考慮先透過律師函、調解或和解方式處理。
(三)仍希望維持婚姻的被害配偶
提告第三者雖然可能具有警告及責任追究效果,但也可能讓夫妻衝突加劇。提告前應一併思考訴訟是否有助於停止外遇關係,以及外遇配偶是否願意回歸婚姻並共同修復關係。
(四)遭提告的第三者或外遇配偶
收到起訴狀後,不宜只以「沒有發生性行為」作為抗辯。法院判斷的是整體交往是否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以及是否已嚴重侵害配偶關係。
應逐一確認原告提出的照片、對話紀錄、住宿資料及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證明力。
六、常見問題FAQ
Q1: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提告嗎?
不一定。法院可以綜合對話紀錄、照片、影片、住宿紀錄、出遊資料及其他間接證據,判斷雙方是否存在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關係。
Q2:只提告第三者,不告自己的配偶可以嗎?
原則上可以。被害配偶可以依個案情況決定起訴第三者、外遇配偶,或兩人一併起訴。但不同起訴方式可能影響舉證、責任分擔及婚姻關係,應事先評估。
Q3: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仍可依個案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通姦除罪化是指不再以刑罰處罰,不代表情節重大的外遇行為不必負擔民事責任。
Q4:侵害配偶權通常可以賠多少錢?
沒有固定標準。實務上可能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仍須依外遇期間、行為程度、婚姻受損情形、雙方經濟能力及證據內容判斷。
Q5:勝訴後,對方會負擔我的全部律師費嗎?
通常不會。民事訴訟雖以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為原則,但第一、二審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通常不是全部轉由敗訴方負擔。因此確實可能發生判賠金額低於律師費的情形。
Q6:侵害配偶權多久內要提告?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亦同。
Q7:自己偷拍、偷錄或登入配偶帳號取得的資料都能當證據嗎?
不一定。證據能否使用與蒐證行為是否違法,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擅自登入帳號、裝設追蹤設備、侵入住宅或拍攝私密活動,都可能衍生刑事及民事責任,蒐證前應先確認合法界線。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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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若第三者委任律師否認徵信社照片中的人是自己,原告可以向法院具體說明:被告身分是否為照片人物,是案件重要爭點,請法院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命第三者本人到場接受訊問。
法院若命第三者本人到場,而第三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以連同照片、影像、對話紀錄、行程資料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第三者是否就是照片中的人。
但法院是否命第三者本人到場,仍屬法院職權;第三者未到場也不會當然敗訴。原告最重要的工作,仍是把照片、影像與其他旁證整理成可供法院快速比對、互相印證的完整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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