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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交往借錢不還就是詐欺?刷信用卡、代墊生活費遭提告!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情侶交往期間常有借款、代墊生活費、使用信用卡、共同消費或代為領款等情形,一旦感情破裂,最令人擔心的是:「欠錢沒有還,會不會被認定詐欺?」、「是否會被判刑留下前科?」甚至「會不會遭羈押?」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取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原則上會留下刑事紀錄。但單純感情糾紛或債務未清償,不當然構成詐欺。至於羈押,法院仍須審查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等法定原因,並非遭提告就會被羈押。
本所承辦案件中,當事人於交往期間向伴侶借款、使用信用卡及提領款項,分手後因款項未完全清償而遭控詐欺。律師協助整理雙方共同生活情形、資金往來、信用卡授權方式及交往期間對話,主張雙方具有真實感情及長期共同生活關係,款項性質涉及借貸、共同支出及生活費分擔,並無虛構事實或自始不願還款的詐欺故意。檢察官審酌後,認為欠缺施用詐術及故意騙取財物的積極證據,案件本質屬民事債務糾紛,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情侶詐欺罪構成要件解析

詐欺罪成立,並非只看「有沒有欠錢」,而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客觀上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因錯誤而交付財物,並因此受到財產損害。
法院實務通常認為,債務人事後未依約還款,可能只是履約能力不足、感情變化或雙方對款項性質認知不同。刑事責任不能僅以事後未清償的結果,反推借款當時即有騙取財物的故意。若交往期間確有共同生活、共同消費,對方也知悉信用卡使用或款項用途,通常仍須審慎判斷是否存在詐術。
 

(二)本罪保護法益

詐欺罪保護的是個人財產法益及財產處分自由,處罰的是以欺騙手段使他人錯誤交付財物的行為,而非用刑事程序處理所有感情債務。
情侶間常因信任而未簽借據,也可能混合贈與、借貸、生活費、共同支出及情感性給付。法院應依雙方交往背景、金錢用途及實際約定綜合判斷,不能因感情破裂後一方要求返還,即將所有金錢往來解釋為犯罪。
 

(三)法院實務上常見刑度

普通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量刑通常會考量金額、犯罪期間、是否反覆借款、是否使用虛假理由、被害人損失、賠償情形及犯後態度。
若行為人以網路交友、假戀愛等方式,同時向多人騙取財物,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責較重。但真實情侶間單純欠款,與假交友詐騙並不相同,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
 

(四)實務上常見不起訴/無罪關鍵

情侶詐欺案件常見不起訴或無罪關鍵,包括雙方確有真實交往及共同生活、借款時並未提供虛假資訊、對方知悉款項用途、信用卡使用曾經取得同意、已有部分還款,或無法證明被告自始即無清償意願。
本案中,律師透過交往對話、共同生活紀錄及資金流向,說明雙方金錢往來具有長期感情背景,並非以虛構身分或不實理由誘使對方付款。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施用詐術及詐欺故意,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民眾搜尋「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優先保存完整對話,不宜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五)律師辯護重點

情侶金錢糾紛的辯護核心,在於還原「取得款項當時」的真實情形。律師應整理交往時間、共同居住狀況、借款原因、信用卡授權範圍、款項用途、還款紀錄及雙方事後協商內容。
若案件本質只是欠款未還,應具體區分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詐欺。檢察官仍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在取得款項時即具有騙取財物的犯意,不能只因分手、失聯或事後無力清償,即推定犯罪成立。
 

(六)常見FAQ

Q:情侶借錢不還,一定構成詐欺嗎?
不一定。若無法證明借款當時已有詐欺故意及施用詐術,通常仍可能屬於民事借貸糾紛。
Q:使用另一半信用卡會構成犯罪嗎?
須視是否取得授權及是否超出同意範圍判斷。若對方原本知情並同意使用,不當然成立詐欺。
Q:和解、還款對案件有幫助嗎?
有。還款及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對犯意的判斷,也可能作為量刑或爭取緩刑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還款後案件必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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