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網站僅提供窩客幫資訊參考平台, 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交易。本網站對各該窩客幫相關資訊亦不作任何實質或形式上之審查。本網站中所載一切窩客幫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 、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內容』)。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均為『內容』提供者之責任,窩客幫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羅云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
成功案例
合夥人如何行使權利?如何請求給付盈餘?完整解析合夥的法律要件及遭遇合夥糾紛的救濟方式|中正區刑事律師推薦|中正區刑事辯護律師

一、    前言

身為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合夥事業卻不分配盈餘,也不提供帳冊供合夥人查閱,甚至由少部分合夥人自行作成合夥決議,是否合法?合夥人應如何救濟?如何聲明退夥?退夥後要如何取回出資?此類事件在日常社會中屢見不鮮,究竟合夥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本篇文章羅云瑄律師將從民法規定及實務判決出發,分析合夥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及救濟方式,完整保障您的法律上權益。


二、    何謂合夥或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區分?

(一)    關於合夥的法律規定,民法分為合夥(民法第667條至第699條)及隱名合夥(民法第700至第709條)兩種型態。
(二)    合夥之成立要件:
1、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所謂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2、    故合夥關係之成立,須有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且各合夥人間,就出資若干,其以他物或勞務為出資者,如何為折算標準,必須要有明確的約定,方得作為日後合夥權義之依據(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民事判決、64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三)    隱名合夥之成立要件:
1、    依民法第700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第704條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2、    故隱名合夥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不過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契約關係,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原無任何權利義務可言,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係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並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事務(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7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5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如何約定或決議得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

(一)    承前所述,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是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故隱名合夥人並無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故以下僅就一般合夥的法律規定為說明。
(二)    依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第674條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三)    又依民法第670條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四)    是以,合夥之事務原則上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得以契約約定或經合夥之決議,由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而合夥事務之決議,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須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始生效力,若合夥契約就決議方式無特別規定,卻僅由一人或少部分合夥人自行作成合夥決議者,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之民事訴訟。


四、    合夥人得否請求查閱合夥事業之帳簿?

(一)    依民法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民法第706條規定:「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二)    是以,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一般合夥人,或是隱名合夥人,均有查閱賬簿及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之權利,差別在於一般合夥之合夥人得「隨時」行使事務檢查權,而隱名合夥人僅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行使上開權利。
(三)    若執行合夥業務之合夥人無故拒絕提供合夥事業之帳簿予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查閱,或拒絕其行使合夥事業之事務檢查權,該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得向法院提起「查閱帳冊」及「請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財產狀況」之民事訴訟,請求由該合夥人或其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腦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帳冊,且於檢查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以確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權利。


五、    合夥人得否請求分配合夥利益?

(一)    就一般合夥關係,依民法第676條規定:「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二)    就隱名合夥關係,依民法第707條規定:「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三)    是以,一般合夥除另有約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決算,並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分配利益;隱名合夥除另有約定外,出名營業人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支付應歸於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或出名營業人拒絕給付合夥利益,得向法院提起「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之民事訴訟。


六、    擅自處分或將合夥財產挪為己用之刑事責任?

(一)    就一般合夥關係,依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及第668條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故於合夥清算前,合夥財產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必須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方得處分或為其他之權利行使。
(二)    故若受任處理合夥事務之人於合夥清算前,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擅自處分合夥財產或挪為己用,將可能成立刑法上之侵占罪及背信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316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然而,就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702條之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或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上侵占罪之可言(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原判例、102年度台非字第4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隱名合夥人僅能依民法或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行使請求權。


七、    如何聲明退夥?退夥後應如何結算股分?

(一)    一般合夥關係,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或有特約,應於2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無須任何理由,但不得在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聲明退夥(係指合夥所經營之事業,將因退夥發生難以繼續經營之情形而言,參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意旨),但若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則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二)    一般合夥之合夥人於聲明退夥後,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退夥結算應以「退夥時」之合夥財產狀態分配,該退夥合夥人之股分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但合夥事物在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應在了結後計算並分配損益。須注意者係,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及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合夥財產若不足以清償債務,合夥人須負連帶責任,縱算合夥人已退夥,仍應負責。
(三)    就隱名合夥關係聲明退夥,係準用民法關於一般合夥之規定,但民法第708條亦有規定六款隱名合夥契約之終止事由:「一、存續期限屆滿者。二、當事人同意者。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若隱名合夥契約因上開六款事由終止,依民法第709條規定,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八、    結語

與親戚或朋友合夥創業固然美好,但當信任產生裂痕、糾紛浮上檯面時,複雜的民法規定與實務舉證,往往成為合夥人最沉重的負擔。然而,合夥的法律關係本就錯綜複雜,從盈餘分配、帳冊查閱到退夥時的出資結算,每一個環節都牽涉到大量的財務資料與繁複的法律條文,需要仔細的梳理與精準的法律論點,若缺乏通盤的訴訟策略,往往容易使自身權益陷入泥淖。
羅云瑄律師長期深耕合夥法律領域,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專業素養,能為您精準掌握舉證關鍵、洞察法律風險,深知您的痛點與訴求。若您正遭遇合夥糾紛的困擾,歡迎立即預約羅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讓羅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佳的解決方案,成為您最強大的法律後盾,完整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羅云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
電話 : 0223951399 電話 : 0967-009912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1號12樓之2

  • 服務項目

    家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律諮詢

  •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中正區律師推薦,辯護律師,台北辯護律師,中正區辯護律師,辯護調解律師,台北辯護調解律師,中正區辯護調解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中正區民事律師,民事律師推薦,台北民事律師推薦,中正區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台北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民事訴訟律師,不動產律師,台北不動產律師,中正區不動產律師,不動產律師推薦,台北不動產律師推薦,中正區不動產律師推薦,不動產訴訟律師,台北不動產訴訟律師,中正區不動產訴訟律師,土地訴訟律師,台北土地訴訟律師,中正區土地訴訟律師,房地產律師,台北房地產律師,中正區房地產律師,房地產訴訟律師,台北房地產訴訟律師,中正區房地產訴訟律師,工程承攬訴訟,台北工程承攬訴訟,中正區工程承攬訴訟,工程訴訟律師,台北工程訴訟律師,中正區工程訴訟律師,拆屋還地訴訟,台北拆屋還地訴訟,中正區拆屋還地訴訟,借名登記訴訟,台北借名登記訴訟,中正區借名登記訴訟,分割共有物律師,台北分割共有物律師,中正區分割共有物律師,損害賠償律師,台北損害賠償律師,中正區損害賠償律師,車禍調解律師,台北車禍調解律師,中正區車禍調解律師,勞資訴訟律師,台北勞資訴訟律師,中正區勞資訴訟律師,勞資調解律師,台北勞資調解律師,中正區勞資調解律師,刑事律師,台北刑事律師,中正區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推薦,台北刑事律師推薦,中正區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辯護律師,台北刑事辯護律師,中正區刑事辯護律師,毒品訴訟律師,台北毒品訴訟律師,中正區毒品訴訟律師,殺人案律師,台北殺人案律師,中正區殺人案律師,家暴案律師,台北家暴案律師,中正區家暴案律師,洗錢訴訟律師,台北洗錢訴訟律師,中正區洗錢訴訟律師,貪汙訴訟律師,台北貪汙訴訟律師,中正區貪汙訴訟律師,竊盜訴訟律師,台北竊盜訴訟律師,中正區竊盜訴訟律師,性侵訴訟律師,台北性侵訴訟律師,中正區性侵訴訟律師,詐欺訴訟律師,台北詐欺訴訟律師,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家事訴訟律師,家事律師推薦,台北家事律師推薦,中正區家事律師推薦,離婚律師推薦,台北離婚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監護權律師,台北監護權律師,中正區監護權律師,遺產分配律師,台北遺產分配律師,中正區遺產分配律師,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中正區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台北法律顧問推薦,中正區法律顧問推薦,行政訴訟,台北行政訴訟,中正區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