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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提告卻反被控誣告?律師解析:家事糾紛如何避免誣告罪,成功爭取不起訴

離婚、監護權、保護令及子女探視爭議中,不少當事人因提出刑事告訴,事後卻遭對方反控誣告罪。收到警方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最擔心的莫過於:「會不會被判刑?會留下刑事前科?甚至被羈押?」依我國《刑法》規定,誣告罪屬於重大犯罪,但並非告訴結果與自己期待不同,就一定成立誣告。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必須證明告訴人明知事實虛偽,仍故意捏造犯罪事實誣陷他人,始可能成立犯罪。
本所承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8號案件中,當事人因離婚、子女探視及保護令等家事爭議,多次提出刑事告訴,遭對方反控誣告。律師團隊提出歷次爭議經過、雙方對話紀錄、客觀事證及相關卷證,證明當事人係基於自身認知及權利保護而提出告訴,而非虛構犯罪事實陷害他人。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後,認定欠缺誣告故意,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誣告罪構成要件解析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係指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公務員虛構犯罪或違法事實提出告訴、告發。法院實務認為,誣告罪成立除須客觀上有虛偽申告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內容不實,仍故意誣陷他人。若因誤會、證據判斷錯誤或對法律認知不同而提出告訴,即使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也未必成立誣告罪。(二)本罪保護法益
誣告罪保護的是司法審判制度的正確運作及人民免於遭受惡意刑事追訴的權利。因此,法院對於是否成立誣告罪,一向採取嚴格認定標準,避免人民因行使合法訴訟權而動輒負擔刑事責任,以保障人民依法提出告訴的權利。(三)法院實務上常見刑度
誣告罪依法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確有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實陷害他人,法院可能依法科刑;但若案件仍存在合理懷疑,或告訴內容具有一定事實基礎,通常難以成立誣告罪。是否遭羈押,仍須視逃亡、串證或滅證等法定事由決定,而非所有誣告案件都會羈押。(四)實務上常見不起訴/無罪關鍵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實務經驗顯示,家事案件爭議往往牽涉雙方不同認知,只要提出告訴時具有相當事實依據,並非惡意虛構,即不符合誣告罪構成要件。若能提出完整對話紀錄、錄音錄影、診斷證明、社工或警方資料等客觀證據,證明當時確有合理懷疑,即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五)律師辯護重點
律師會先完整檢視歷次告訴內容、雙方通訊紀錄、家事事件卷宗及相關客觀證據,確認提出告訴時是否具有合理事實基礎,再釐清當事人主觀認知及提出告訴的原因。若能證明係基於保護自身或子女權益,而非故意捏造事實陷害他人,即能有效爭取不起訴處分。(六)常見 FAQ
Q:離婚提告失敗就一定構成誣告嗎?不一定。只要不是明知事實虛偽仍故意提告,即使案件不起訴或無罪,也不當然成立誣告。
Q:家暴、保護令案件也可能被控誣告嗎?
有可能,但仍須由檢察官證明告訴內容屬故意虛構,並非單純證據不足。
Q:收到誣告傳票後該怎麼辦?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整理原始證據及提出告訴時的完整背景,避免因說明不完整而影響偵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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