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親人過世留下的存款可以提領嗎?用過世親人的名義領錢會觸法嗎?
🧩 案例分享
睿勝聯合法律事務所曾協助一位客戶,當事人與告訴人為姊妹,其父母在世時,都由當事人負責照料並代墊看護、醫療費用等,而當事人父母生前便授權當事人以其存款辦理後事。後父母過世,當事人便依照父母生前指示臨櫃提款,且曾告知告訴人並經其同意將父親的存款領出用於喪葬費、看護費等支出。後告訴人提告,主張當事人臨櫃提款的行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所律師協助,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親人過世後,要如何將死者的帳戶金錢提出?
1️⃣ 存款戶過世後,其繼承人想要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時,應由申請人提出「存款證明、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之證明、繼承存款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
2️⃣ 若繼承人有1人以上,而委任1人代表領款,除上述文件外,應另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委託書或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為金融機構存款繼承作業處理之標準程序。
🏛️親人過世後,擅自提領存款,可能會觸犯什麼罪?
法院判決認為,擅自提款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1️⃣ 因為死者的存款為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且被繼承人死亡後,權利能力已消滅,無法授權任何人提領其郵局帳戶內的存款,若繼承人要提領,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以全體名義提領。
2️⃣ 若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而擅自以被繼承人名義提款時,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論行為人提領款項目的或動機為何(如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或其他用途),只是行為人對於父母存款有無不法所有意圖的問題,不會影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
📢因此,若父母在世時,曾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等,一旦父母死亡之後,要注意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
除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以過世親人的名義臨櫃提款,也可能被認定是施用詐術的行為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但也有部分判決認為,現今由子女代父母管理財務、處理後事的情形十分常見,由被繼承人生前委任子女處理事務,屬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該委任關係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消滅。不過,為了避免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之例外情形,應限於處理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事項,如:喪葬費、死者生前照護醫療費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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