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幾年前有律師開完庭,在法院外面被對造當事人開車撞擊死亡,後來又發生律師被對造當事人燒死的事情,昨日有律師在法院內被人掌摑。
幾年前有律師開完庭,在法院外面被對造當事人開車撞擊死亡,後來又發生律師被對造當事人燒死的事情,昨日有律師在法院內被人掌摑。律師其實只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但總是有不理性的當事人,會將不滿發洩在律師身上,所以這次希望能推動修法,增訂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如果您也認同,請幫忙連署,謝謝。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草案)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足以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一、本草案係補充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等罪名之不足,並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建立對等之專業安全保護制度,以維持法律體系之衡平性與一致性。
二、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明定因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而致其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加重處罰規定。本條構成要件並以「依法執行職務」及「足以妨害執行職務」為限縮要件,以避免過度入罪,並兼顧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之憲法保障。
三、本草案對人民權益及司法制度之影響如下:
(一)強化律師執業安全,降低暴力風險。
(二)確保人民得以獲得充分法律協助。
(三)維護公平審判與司法秩序。
(四)提升社會對法治國家之信賴。
(五)穩定高衝突案件之法律服務供給。
四、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刑事保護機制,並非賦予特定職業不當特權,而係為確保人民訴訟權、維護司法制度運作及鞏固法治國家基礎之必要制度工程。
誠摯呼籲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支持增訂律師人身安全專條。
保護律師,就是保障人民爭取正義的權利;
維護律師安全,就是守護司法制度最後的尊嚴。
請各位律師同道與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別讓守護正義的人,成為制度下的孤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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