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108年3月送了一份釋憲聲請書到司法院,主要針對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提起釋憲。
108年3月送了一份釋憲聲請書到司法院,主要針對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提起釋憲。這個條文在同年5月29日經修正公布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註1)。其修正理由如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 271 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1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罪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250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1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在提釋憲聲請書的時候,當時這個修正條文還是草案,我們就有一併在釋憲聲請書內,對這個修正條文表示意見。
本次修法雖然立意良善,不過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會對被害人長期酗酒、虐待、欠債等行為而影響行為人或其他親人的情況,造成罪刑不相當,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像是本案鑄成弒親悲劇之原因,為被害人乙多年來對訴外人丙、聲請人及其胞弟訴外人丁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
據訴外人丙、聲請人及其胞弟訴外人丁所述,訴外人丙與被害人乙結婚後,被害人乙經常對訴外人丙施以傷害行為。
例如:
被害人乙賭博輸錢,遷怒於訴外人丙,剪其頭髮並以菸蒂燙其皮膚;被害人乙賭博輸錢心情不好,竟不給訴外人丙家裡鑰匙,讓懷著身孕的訴外人丙獨自在劍潭公園度過一宿;
被害人乙將自家經營之羊肉店工作丟給訴外人丙一人,自個兒去賭博、喝酒、唱KTV,賭博輸錢就到店裡找訴外人丙要錢,有時被害人乙會帶KTV小姐到店裡,在小姐面前羞辱訴外人丙;
羊肉店生意好,被害人乙沒有耐心,反而遷怒拿鋼筆射訴外人丙頭部,傷口血流不止,某次更以炒好菜之熱鍋燙訴外人丙手背;被害人乙開車載全家人回訴外人丙雲林娘家時,被害人乙一路飆車甚至試圖撞車,並說是故意的,害得訴外人丙後來不敢再回娘家;
訴外人丙與被害人乙的家人到泰國旅遊,回臺後被害人乙莫名懷疑訴外人丙有外遇,便對其施暴,故意將米灑在地上找訴外人丙麻煩,增加其工作量;
被害人乙因懷疑訴外人丙藏私房錢,拿木棍在黑夜裡追打訴外人丙,訴外人丙逃到高樹鄉舊市場躲在空攤販底下,不能歸家;
某次被害人乙又懷疑訴外人丙藏私房錢,訴外人丙跑到鄰居家躲起來,發現被害人乙拿刀在鄰居家門口徘徊;
訴外人丙因腦瘤開刀,但被害人乙不給訴外人丙休養時間,要其繼續去羊肉店工作;
每天羊肉店收攤回家,被害人乙總是以不堪入耳之字眼辱罵訴外人丙,還說要對其娘家不利,又說訴外人丙對他不忠,常說要潑訴外人丙硫酸、燒房子;夜間被害人乙與訴外人丙共寢時,被害人乙說夢見訴外人丙外遇,醒後想把訴外人丙掐死;
105年寒流時,被害人乙告訴聲請人,訴外人丙是母狗,不能睡床、穿拖鞋、洗熱水澡,訴外人丙不知此事回家穿了拖鞋,被害人乙便潑其冷水,3天後,聲請人跪著求被害人乙讓訴外人丙洗熱水澡,被害人乙才答應使訴外人丙恢復正常人生活;
被害人乙有智慧型手機後,會傳不堪入目之文字給聲請人,聲請人因此壓力甚大,不知該如何是好,心理消極地認為至少被害人乙不是用肢體暴力傷害家人,就讓被害人乙發洩;
被害人乙會對聲請人及其胞弟訴外人丁無故施以體罰,只因睡覺聽音樂便罰兩人各作200下伏地挺身,有次更處罰兩人半蹲,並在聲請人屁股下點一炷香;某次羊肉店收攤後,聲請人之胞弟訴外人丁沒聽到被被害人乙招呼其上車,之後匆忙上車被害人乙便趕他下車,令其在凌晨自己跑約3公里路回家,訴外人丙擔心訴外人丁安危便騎車陪伴,不料被害人乙卻試圖開車撞訴外人丙,訴外人丙逼不得已只能先行回家;
本件案發前一日即105年7月23日晚上11時許,被害人乙前往羊肉店,在聲請人和其胞弟訴外人丁面前,無故辱罵訴外人丙「偷藏錢」、「討客兄」等語,並表示要與訴外人丙離婚,且要趕訴外人丙搬離住處,嗣渠等先後返回自家住處後,被害人乙於翌日(即本件案發當日)凌晨,在聲請人與其胞弟訴外人丁面前,又持續辱罵訴外人丙,聲請人見狀出言幫訴外人丙解釋,並因而與被害人乙發生口角爭執,隨後便發生本件弒親悲劇。
如一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未來對於又有前述類似情節發生時,顯然不公,亦沒有解決刑責過苛的疑慮。
等了近7年,大法官在今年過年前,不受理本案,實在是令人遺憾。但還是要感謝陳大法官忠五、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的不同意見書。
註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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