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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390元商品也可能吃上竊盜罪!

當事人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
近年來,隨著賣場監視器、電子防盜設備及警方科技偵查日益普及,竊盜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一時失慮、忘記結帳、誤拿商品,或只是拿取低價商品,不會有嚴重後果,卻在店家報警後,遭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甚至面臨刑事竊盜罪責。尤其近年便利商店、百貨商場及服飾店等場所,對於商品失竊均相當重視。部分案件中,即便僅涉及390元帽子、飲料或生活用品,店家仍可能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提出刑事告訴。
然而,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竊盜罪之成立,仍須審酌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是否確實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而非只要商品未結帳即當然成立犯罪。
因此,並非所有忘記結帳、誤放包包或短暫拿取商品之情形,均當然構成竊盜罪。若缺乏明確竊取意思、商品已返還,或客觀情況存在合理誤會,仍須依具體證據綜合判斷。
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竊盜、商場失竊、超商案件及財產犯罪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竊盜罪規定,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即可能成立竊盜罪。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罪成立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及「竊取行為」。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之意思。因此,並非只要商品未完成結帳,即必然成立竊盜罪,仍須綜合判斷當事人當時主觀狀態與客觀行為。
近年實務中,常見案件包括於商場內將商品放入包包、未經結帳即離開店面,或於自助結帳時漏刷商品等情形。部分案件中,即便商品價值僅390元,店家仍可能報警處理。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若行為人係因疏忽、混淆、結帳遺漏或無明確隱匿行為,而無法證明其具有竊盜犯意,則未必當然成立犯罪。
此外,警方於偵辦本類案件時,通常會透過監視器畫面、店員證述、結帳紀錄及現場扣案物品作為證據來源。然而,法院亦強調,刑事案件仍須依證據認定,不得僅以懷疑或單方陳述即遽認有罪。
因此,竊盜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承認或否認即可,而須從行為過程、監視器畫面、商品處理方式及主觀認知等多面向綜合分析。
二、本保護法益
刑法竊盜罪之立法核心,在於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社會交易秩序。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個人對其財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權,任何未經同意而擅自取走財物之行為,均可能侵害財產法益。尤其近年零售商場、自助結帳及無人商店普及後,商品管理高度仰賴消費者誠信,因此法院通常認為竊盜行為除侵害財產權外,亦影響社會交易秩序。
然而,法院實務亦同時強調,刑事審判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尤其部分案件中,商品價格低廉、已即時返還、未離開店面或當事人存在合理誤會時,是否確有不法所有意圖,往往成為重要爭點。
此外,若案件中商品價值僅390元,且當事人無前科、事後願意返還商品或賠償損失,實務上通常亦會影響檢察官與法院對案件之評價。
因此,本法之核心,不僅在於保護財產權,更在於於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間取得平衡。
三、本案件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竊盜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商品價值、犯罪方式、是否累犯、是否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若屬初犯、商品價值低、已返還物品或與店家和解之案件,實務上仍有相當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處遇。
然而,若涉及多次竊盜、慣竊、組織性行竊或高額財物,法院通常會認為犯罪惡性較高,量刑亦將提高。
此外,若案件中有完整監視器畫面、刻意隱匿商品、拆除標籤或規避結帳行為,檢察官往往可能進一步認定具有明確竊盜犯意。
然而,法院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初犯、商品價值高低、是否返還商品、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及犯後態度等因素。
實務上,部分案件雖有商品未結帳情形,但若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思,或相關證據仍存在合理懷疑,檢察官仍可能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因此,竊盜案件一旦遭查獲,如何於偵查初期即完整整理監視器畫面、消費流程及當事人主觀狀態,往往直接影響案件最終結果。
四、本法辯護重點
竊盜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不法所有意圖」。法院實務上已多次指出,刑事犯罪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將商品據為己有之意思。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因疏忽、結帳遺漏、商品混放或短暫誤拿,而未必確實具有竊盜犯意。因此,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往往成為辯護重點。
其次,「監視器畫面」亦極為重要。法院通常會檢視當事人是否有刻意遮掩商品、規避結帳或離店逃逸等行為。若整體行為與一般竊盜模式明顯不同,則未必足以認定犯罪成立。
此外,「商品後續處理情形」亦為重要辯護方向。例如,商品是否已返還、是否仍留於店內、是否主動配合說明,均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程序合法性亦十分重要。若警方搜索、扣押或詢問程序存在違法疑義,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因此,竊盜案件之辯護,並非僅單純否認犯行即可,而須從監視器畫面、消費流程、主觀認知及程序合法性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五、律群成功案例【當事人涉犯竊盜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12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遭控涉嫌於店內竊取一頂價值新臺幣390元之黑色毛帽,店家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商品未結帳即離店,遂報警處理,原遭認定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檢警主張,當事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未經付款即攜帶商品離開店面,因此涉嫌竊盜犯罪。
然經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辯護後,詳細檢視監視器畫面、消費流程、商品返還情形及相關卷證,主張本案尚難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確有竊盜故意,且商品價值僅390元,並已返還店家。
本團隊律師並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相關見解,若證據仍存在合理懷疑,即不得遽認被告有罪。
最終,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避免後續刑事責任風險。
六、Q&A
Q1:偷拿390元商品也會成立竊盜罪嗎?有可能。即便商品金額不高,只要檢警認為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仍可能成立刑法竊盜罪,並留下刑事紀錄。
Q2:商品已經歸還,還會被告嗎?
會。竊盜罪屬既遂犯,若店家已報警,即便事後返還商品,警方與檢察官仍可能依法偵辦,但返還商品通常有助爭取不起訴或較輕處分。
Q3:如果只是忘記結帳,也算竊盜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判斷是否具有故意竊取之主觀犯意。若屬疏忽、結帳遺漏或合理誤會,且無刻意隱匿商品等行為,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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