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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借款、提款卡交付恐淪詐欺洗錢共犯!

當事人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
近年來,隨著詐騙集團大量利用LINE、Telegram及各類通訊軟體從事借款詐騙、人頭帳戶及洗錢犯罪,詐欺與洗錢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在「幫朋友借款」、「協助匯款」、「代領款項」或「借帳戶周轉」,卻在提供提款卡、協助提款或轉交現金後,遭警方認定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甚至共同詐欺取財。尤其近年詐騙集團經常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被害人,以「家人急需借款」、「朋友臨時週轉」或「代收款項」等理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甚至協助提領款項、交付提款卡或載送他人提款,後續即遭認定涉犯詐欺與洗錢犯罪。
然而,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詐欺與洗錢犯罪之成立,仍須審酌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從事詐騙、是否具備共同犯罪意思、是否知悉款項來源違法,以及是否具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主觀犯意。
因此,並非只要曾交付款項、提款卡或參與提款,即當然成立犯罪。若當事人對詐騙集團身分並不知情、係因朋友請託或誤信借款理由而參與,仍須依具體證據綜合判斷。
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提款車手、通訊軟體借款詐騙及金融犯罪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無罪、減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規定,若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即可能構成詐欺罪;若進一步協助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或所在,則可能另涉洗錢犯罪。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欺及洗錢案件成立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犯意。亦即,必須證明行為人對於詐騙行為有所認識,並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流程之意思。
近年實務中,常見案件包括透過LINE假借借款名義要求匯款、交付提款卡、協助提領現金,或利用Telegram聯繫車手提領款項等情形。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甚至僅因朋友請託,即提供帳戶或載送他人提款,後續即遭列為共同被告。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並非所有參與提款、交付款項或匯款行為,均當然構成共同詐欺或洗錢。若當事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情、未參與詐騙話術、未獲得利益,或對資金來源存在合理誤信,則是否已達刑事犯罪程度,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
此外,警方於偵辦本類案件時,通常會透過LINE對話紀錄、Telegram聊天內容、提款監視器畫面、金融交易明細及手機數位鑑識作為證據來源。然而,法院亦強調,相關搜索、扣押及數位取證程序,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詐欺與洗錢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承認或否認即可,而須從通訊內容、提款流程、匯款背景及主觀認知等多面向綜合分析。
二、本保護法益
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之立法核心,在於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與金融秩序。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騙集團透過通訊軟體、提款卡及人頭帳戶層層轉移款項,不僅使被害人求償困難,亦嚴重破壞金融交易安全。尤其近年LINE及Telegram詐騙案件增加後,部分詐騙集團刻意利用親友借款、投資話術及臨時周轉等理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再透過提款卡、人頭帳戶及車手層層提領現金,以達隱匿犯罪所得目的。
法院通常認為,此類犯罪具有高度組織性與隱密性,因此對社會金融秩序危害相當重大。
然而,法院實務亦逐漸區分「核心詐騙集團成員」與「單純受利用者」間差異。例如,若當事人僅因朋友請託而協助提款、未參與詐騙過程、未獲高額利益,則與實際主導詐騙之核心成員間仍有相當差異。
此外,法院亦強調,洗錢犯罪之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故意,而非單純客觀上參與提款即可當然成立。
因此,本法之核心,不僅在於打擊詐騙與洗錢犯罪,更在於於防制金融犯罪與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間取得平衡。
三、本案件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詐欺及洗錢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行為人參與程度、被害金額、帳戶數量、是否實際獲利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若屬單純提供帳戶、協助提款或短暫參與,且為初犯、未實際參與詐騙話術、未獲高額利益者,實務上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較輕刑度。
然而,若涉及大量提款、長期配合詐騙集團、反覆收受匯款或協助轉移犯罪所得,法院通常會認為犯罪惡性較高,量刑亦將明顯提高。
此外,若案件中有大量LINE對話、Telegram聯繫內容、提款監視器畫面或金融交易紀錄,檢察官往往可能進一步認定當事人對詐騙流程有所認識。
然而,法院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初犯、是否受朋友利用、是否實際獲利、是否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等因素。
因此,詐欺洗錢案件一旦遭查獲,如何於偵查初期即完整整理通訊紀錄、提款背景及金流來源,往往直接影響案件最終結果。
四、本法辯護重點
詐欺及洗錢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主觀犯意」。法院實務上已多次指出,刑事犯罪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或未必故意。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僅因朋友請託、親友借款或誤信對方說詞,而協助提款、交付提款卡或轉交現金,未必確實知悉涉及詐騙犯罪。
其次,「通訊內容」亦為重要辯護方向。例如,LINE、Telegram或Messenger對話內容中,是否有明確討論詐騙、洗錢或不法金流,往往成為法院判斷是否具犯罪故意之重要依據。
此外,「是否實際參與詐騙流程」亦極為關鍵。若當事人未接觸被害人、未參與詐騙話術、未主導金流安排,則與核心詐騙集團間仍有相當差異。
程序合法性亦十分重要。若警方搜索、扣押手機或數位鑑識程序存在違法疑義,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因此,詐欺與洗錢案件之辯護,並非僅單純否認犯行即可,而須從通訊內容、提款背景、金流來源、主觀認知及程序合法性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五、律群成功案例【當事人涉犯詐欺、洗錢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1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遭控涉嫌加入Telegram暱稱「P」所屬詐騙集團,檢警認定其與同案被告共同參與詐欺及洗錢犯罪,並透過LINE向被害人借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指定帳戶。
檢警另主張,當事人曾協助提領款項、交付提款卡及轉交現金,原遭認定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嫌。
然經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辯護後,詳細檢視LINE及Telegram對話內容、提款流程、金流資料及相關卷證,主張本案尚難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確實知悉涉及詐騙及洗錢犯罪,且相關證據仍存在重大疑義。
最終,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避免後續重大刑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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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後自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