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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詐騙集團也可能吃上誹謗官司!


 

當事人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

近年來,隨著LINE、Facebook、Threads、Instagram及各類通訊軟體普及,妨害名譽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尤其許多民眾因感情糾紛、金錢爭議、消費爭議或網路衝突,於通訊軟體中傳送「詐騙集團」、「騙子」、「垃圾」等言論後,即遭對方提告誹謗、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
實務上,許多人原先認為只是「私下抱怨」、「聊天發洩情緒」或「提醒朋友小心」,卻在對話截圖遭提出後,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甚至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壓力。
尤其近年法院對於網路及通訊軟體言論案件審理日益增加,部分案件中,即便並非公開貼文,而僅係LINE訊息、群組對話或私訊內容,仍可能遭主張構成誹謗罪。
然而,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妨害名譽犯罪之成立,仍須審酌言論內容、傳播範圍、是否足以貶損社會評價、是否屬具體事實陳述,以及是否具有真實基礎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所有負面言論均當然成立犯罪。
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誹謗、公然侮辱、網路留言、通訊軟體爭議、社群媒體妨害名譽及網路刑事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撤告、緩起訴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誹謗罪規定,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可能成立誹謗罪。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罪成立核心,在於「散布於眾」及「具體事實指摘」兩大要件。
所謂「散布於眾」,並不以網路公開發文為限。實務上,即便係於LINE群組、Messenger對話、社群聊天室或轉傳訊息中發表相關言論,若足以使多數人知悉,仍可能被認定具有散布性。
此外,法院亦多次指出,「單純情緒性辱罵」與「具體事實指控」間,法律評價有所不同。例如,若僅單純罵人「王八蛋」、「垃圾」,較偏向公然侮辱問題;但若明確指稱對方為「詐騙集團」、「騙錢」、「侵吞款項」等,則可能涉及誹謗罪。
尤其近年通訊軟體案件增加後,實務上常見當事人於LINE傳送「你們這對母女詐騙集團」、「這家公司專門騙人」等內容,後續即遭提告誹謗。
然而,法院亦強調,誹謗罪之成立,仍須審酌相關言論是否足以實際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是否屬具體可驗證之事實陳述。若僅屬情緒性評論、個人意見表達或雙方私下爭執內容,未必當然成立犯罪。
因此,妨害名譽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承認或否認即可,而須從言論內容、傳播範圍、通訊背景及主觀意圖等多面向綜合分析。
 

二、本保護法益

刑法誹謗罪之立法核心,在於保障個人社會名譽及人格權。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信用及名譽,均屬法律應保護之重要法益。
尤其近年網路與通訊軟體發達後,訊息傳播速度極快,一旦遭指稱為「詐騙集團」、「騙子」或「侵吞款項」,往往可能影響個人工作、家庭、人際關係甚至社會評價,因此法院通常認為相關案件具有一定法益侵害性。
然而,法院實務亦同時強調,言論自由亦屬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對於涉及公共議題、消費爭議或個人評論之言論,仍須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例如,若行為人係基於個人經歷、合理懷疑或情緒性發言,且並非刻意捏造不實事實,則是否已達刑法處罰程度,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此外,法院亦逐漸區分「公開散布」與「私人對話」間之差異。若言論僅存在於小範圍私人對話、家庭群組或單一通訊情境中,則是否足以達到「散布於眾」程度,往往成為實務爭點。
因此,本法之核心,不僅在於保護個人名譽,更在於於保障名譽權與維護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三、本案件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誹謗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言論內容、散布範圍、被害人身分、是否公開發表及犯後態度等因素。
若屬單純私人對話、情緒性發言或雙方糾紛中之衝突言語,且未造成大規模散布,實務上仍有相當機會獲得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處遇。
然而,若涉及公開社群平台、網路文章、大量轉傳訊息,或明確指控他人涉及犯罪行為,例如稱對方為「詐騙集團」、「侵吞公款」或「非法吸金」,法院通常會認為對社會評價影響較大。
此外,若案件同時造成被害人工作受損、客戶流失或社會觀感重大影響,後續亦可能衍生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法院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初犯、是否基於一時情緒、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及犯後態度等因素。
實務上,部分案件雖有LINE截圖、群組對話等資料,但若無法證明確有公開散布、或相關言論不足以實際貶損社會評價,檢察官仍可能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因此,妨害名譽案件一旦遭提告,如何於初期即完整整理對話背景與相關證據,往往直接影響案件最終結果。
 

四、本法辯護重點

誹謗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是否散布於眾」。法院實務上已多次指出,並非所有通訊軟體對話均當然構成誹謗罪,仍須審酌傳播範圍、參與人數及實際散布可能性。
其次,「是否屬具體事實指摘」亦為重要爭點。例如,若僅屬情緒性評論、抱怨或主觀感受,而非具體可驗證之犯罪指控,則未必構成誹謗罪。
此外,「社會評價是否實際受損」亦為法院審酌重點。部分案件中,雖有LINE訊息內容,但若相關言論僅屬私人爭執、未公開傳播,或不足以使一般人降低對被害人評價,則未必成立犯罪。
再者,若當事人係基於合理懷疑、個人經歷或對交易糾紛之評論,而非惡意捏造不實事實,亦可能作為重要辯護方向。
因此,妨害名譽案件之辯護,並非僅單純否認犯行即可,而須從言論內容、對話背景、傳播範圍、社會評價影響及主觀意圖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五、律群成功案例【當事人涉犯誹謗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案件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涉嫌妨害名譽,檢警認定其透過LINE傳送「你們這對母女詐騙集團」等文字予告訴人女兒,並將相關對話內容轉傳予告訴人查看,原遭認定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然經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辯護後,詳細檢視LINE對話內容、傳播範圍及雙方互動背景,主張本案並未達公開散布程度,且相關言論不足以使被害人社會名譽實際受損。
本團隊律師並進一步指出,本案除告訴人單方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誹謗故意。
最終,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避免後續刑事與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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