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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借帳戶、幫忙領錢也可能被當成詐欺共犯?一不小心恐面臨重刑、羈押甚至入監!

當事人委託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隨著詐騙集團猖獗,人頭帳戶、車手、虛擬貨幣轉帳及洗錢案件大量增加,警方與地檢署對於詐欺、洗錢案件之查緝力度亦持續提升。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只是「借帳戶」、「代領款項」、「幫忙轉帳」、「提供金融卡」或「協助換幣」,卻在警方偵辦後,被認定涉及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甚至遭聲押禁見。尤其近年法院實務對於「人頭帳戶」及「多帳戶提供」案件相當重視。即便當事人未實際參與詐騙話術,只要帳戶流向與詐騙金流有關,仍可能遭檢警認定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
然而,法院實務亦多次指出,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成立,仍須審酌行為人主觀犯意、參與程度、是否知悉詐欺來源、是否具備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交易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只要帳戶遭警示即當然成立犯罪。
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車手、虛擬貨幣、警示帳戶及詐欺集團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減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一、詐欺、洗錢條文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規定,實務上常見之案件類型包括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轉帳、代領款項、虛擬貨幣交易、車手提款及詐騙集團分工案件。其中,最常見者即為「帳戶提供」與「幫助洗錢」案件。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而洗錢防制法之核心,則在於是否具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或所在之目的。
因此,實務上最常見爭點,即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為詐騙集團。若當事人僅因輕信網路求職、朋友介紹或虛擬貨幣交易需求而提供帳戶,是否已達「明知」程度,往往成為法院審酌重點。
此外,近年洗錢防制法修法後,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亦設有刑責。然法院實務仍強調,並非單純提供帳戶即必然成立犯罪,仍須綜合考量帳戶用途、雙方關係、金流模式及行為人認知狀況。
警方於偵辦詐欺洗錢案件時,通常會透過金融交易明細、通聯紀錄、LINE對話、監視器畫面、虛擬貨幣錢包及IP位置等作為證據來源。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相關數位證據及搜索扣押程序,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詐欺與洗錢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承認或否認即可,而須從主觀犯意、金流來源、帳戶用途、交易背景及證據合法性等多面向綜合分析。
二、詐欺、洗錢保護法益
刑法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金融安全及人民財產法益。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欺集團透過層層轉帳、人頭帳戶及虛擬貨幣交易隱匿犯罪所得,容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亂,並增加被害人求償困難,因此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尤其近年詐騙案件大量增加後,法院對於人頭帳戶與車手案件之態度逐漸趨於嚴格。實務上普遍認為,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容易成為詐欺集團洗錢工具,並使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
然而,法院實務亦逐漸區分「核心詐騙集團成員」與「低階提供帳戶者」間之差異。例如,單純因求職、借貸、換匯或虛擬貨幣交易而交付帳戶者,其犯罪參與程度與直接負責詐騙話術、操控金流之核心成員,仍有相當差異。
因此,法院量刑時,通常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實際獲利、是否知悉詐騙內容、是否為初犯、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賠償被害人及犯後態度等因素。
此外,法院亦多次強調,即便詐欺犯罪具有高度危害性,警方於搜索、扣押及數位鑑識過程中,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若搜索程序違法、扣押範圍逾越或數位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仍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是以,詐欺與洗錢案件之核心,不僅在於防制金融犯罪,更須於打擊詐欺與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間取得平衡。
三、詐欺、洗錢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詐欺與洗錢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行為類型、參與程度、被害金額、是否為主嫌、是否涉及組織犯罪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若屬單純提供帳戶案件,且為初犯、未實際獲利、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者,實務上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易科罰金、緩起訴甚至不起訴處分。
然而,若涉及多層轉帳、車手提款、虛擬貨幣洗錢、跨境詐騙或組織性犯罪,法院通常會認為犯罪惡性較高,量刑亦將大幅提高。尤其若涉案金額龐大、被害人數眾多或具有反覆性,往往可能面臨多年重刑。
此外,近年法院亦相當重視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及犯罪分工。例如,若行為人負責招募帳戶、協助提款、指揮轉帳或提供虛擬貨幣洗錢管道,通常較容易遭認定為共同正犯。
然而,法院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行為人年齡、工作狀況、家庭背景、是否實際獲利、是否繳回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若能積極與被害人調解、返還款項或供出上游,通常有助於爭取較輕處遇。
因此,詐欺與洗錢案件一旦遭查獲,如何於初期即規劃正確辯護方向,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四、詐欺、洗錢法辯護重點
詐欺與洗錢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主觀犯意」之爭執。法院實務上已多次指出,刑事犯罪之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或未必故意。若當事人確實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或僅單純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代購、借貸或工作需求,均可能影響犯罪成立。其次,「金流用途」與「帳戶交付原因」亦為重要辯護方向。例如,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係因網路求職、朋友介紹或換匯需求而提供帳戶,並未實際參與詐騙話術,亦未獲取高額利益,則與核心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犯罪惡性仍有明顯差異。
此外,程序合法性亦極為重要。若警方搜索、扣押手機、調取通聯紀錄或數位鑑識程序有違法疑義,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再者,近年虛擬貨幣交易案件增加後,法院亦逐漸重視虛擬貨幣商之交易背景、客戶來源及交易習慣。若當事人確實長期從事合法幣商交易,並具有固定客戶、交易紀錄及資金流向可供查證,亦可能作為重要辯護方向。
因此,詐欺與洗錢案件之辯護,並非僅單純否認犯行即可,而須從主觀犯意、金流分析、程序合法性、數位證據及量刑策略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五、律群成功案例【當事人涉犯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31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遭控涉嫌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檢警認定其雖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可能供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犯罪所得,並透過轉帳、提領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及去向,仍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原遭認定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等罪嫌。
然經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辯護後,詳細檢視金流資料、帳戶使用背景及相關卷證,主張本案尚難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確實知悉對方從事詐欺犯罪,且相關證據仍存在重大疑義。
最終,檢察官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避免後續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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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後自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