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爭取親權(監護權),法院到底怎麼判?
其實,法官在做決定時,心裡唯一的尺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子幼從母原則|需要母性養育的嬰幼兒,可能優先交由媽媽照顧。
👫 手足不分離原則|盡量不拆散兄弟姊妹,讓手足一起開心長大!
🗣️ 尊重子女意願原則|法官可能會傾聽孩子的心聲,年紀越大越重視!
🎒 主要照顧者原則|平常誰做飯、洗澡、陪看醫生?你過去付出的陪伴,都會看在眼裡。
🤝 善意父母原則|偷偷把孩子帶走、灌輸仇恨觀念可能會大扣分❌
👨👩👧 共同親權原則|如果雙方能理性溝通,法院也鼓勵「共同行使親權」,讓孩子享受雙倍的愛!
<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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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律師,如果他不願意簽字,我這輩子就毀了嗎?」
其實法律除了「兩願離婚」,還設有「裁判離婚」的機制。